原告陳寶江、李慶田、李善發(fā)、陳寶喜、李善嶺與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和順建筑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1550號民事判決。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和順建筑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津02民終6960號民事裁定,發(fā)回重審。本院于2018年1月3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陳寶江、李慶田、李善發(fā)、陳寶喜、李善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奎、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和順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旭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另外,本案曾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