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綏中縣人民法院(2019)遼1421民初4031號民事判決書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姚偉與被執行人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標的為779102元。具體執行過程如下
姚偉、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遼1421執1391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綏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于2020年8月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
于2020年8月用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證券、保險、網絡資金、工商登記等財產類型;
在財產調查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向被執行人發布了限制消費令,于2021年3月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終本約談,申請人不同意終本,但目前該案不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經合議庭合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齊長東
人民陪審員王英爽
人民陪審員王維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蘇仁吉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