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鳳明訴被告周勇、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遼0727民初454號民事判決,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12月27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遼07民終2315號民事裁定:一、撤銷遼寧省人民法院(2019)遼0727民初454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遼寧省義縣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鳳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會娟、師久偉、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繼杰、金雷、被告周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鳳明與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周勇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727民初524號
判決日期:2021-02-16
法院:遼寧省義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鳳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人工費人民幣139440元。事實及理由:2014年3月,被告周勇找到原告稱其作為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在義縣新民屯處有一項目需要進行施工,讓原告找人去其工地進行施工。當時雙方口頭協商按工程量結算人工費。此后,原告即帶領十幾個農民工開始對該造地工程進行施工,從施工之日起一直到工程完工后,原告帶人共為被告施工四個月,被告應付原告勞務費60余萬元,現經被告周勇分幾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勞務費,尚欠勞務費人民幣139440元。此勞務費雖經原告多次索要,但二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不給付。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持。
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辯稱,本案為追索勞務報酬糾紛,原告主張的勞務費并非原告本人提供勞務所完成,原告無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其他提供勞務者主張支付勞務費,因此原告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本案工程二被告之間系承包合同關系,且被告鑄城公司已將涉案款項全部支付完畢,不應再承擔支付勞務費的法律責任。
被告周勇辯稱,原告所述的工程是被告周勇與案外人田華、王德華共同合伙承包的,三人因為沒有施工資質,所以工程是借用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原告所述不真實,當時被告并沒有找張鳳明去施工,也沒有口頭協議,因為當時已經有其他的工程隊施工,是田華給被告打電話讓把其他的工程隊辭掉,讓張鳳明的工程隊進入場地干活,張鳳明就進入場地了。工程的投資都是田華和王德華投的,王德華的妻子是會計,賬目都歸王德華妻子管。當時被告告訴張鳳明錢款都由田華和王德華管,到現在被告也不知道怎么結賬的,被告沒給張鳳明結過賬。有一次是王德華讓被告給張鳳明送過10萬元錢,被告送去了,張鳳明給打了條,但是被告并不知道這個是什么錢。綜上所述,被告周勇不應承擔給付原告人工費的義務。
原告張鳳明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工程量結算單、通話錄音,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提交了協議書、內部工程項目承包管理協議書,另有本院對程海蓮的調查筆錄,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查,予以采信。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2月19日,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與義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義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將義縣前楊鄉新民屯村等三個村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承包給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工程內容包括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其他工程以及設計文本、圖紙所含本項目內容;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2636412.77元;工期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此份協議訂立后,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周勇(乙方)簽訂內部工程項目承包管理協議一份,約定:甲方同意將義縣前楊鄉新民屯村等三個村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承包給乙方,乙方承包期間以甲方項目經理部名義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期期間乙方實行六包施工,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完整資料、包材料采購、包人員與施工組織,乙方按工程總價的3%向甲方上繳管理費。合同簽訂后,被告周勇于2014年找到原告張鳳明,讓張鳳明找人為其工程施工提供勞務,關于勞務費的支付及具體施工項目雙方均為口頭約定,無書面合同。2014年6月16日,被告周勇工地上的技術員程海蓮為原告張鳳明出具了“張鳳明工程量明細”一份,該明細記載的內容如下:1、機電井剩余金額108800元;2、井臺27座,金額6300元;3、農橋、涵管金額166900元;4、水泥路面74560元;5、收拾井臺人工費5940元。剩余金額合計362500元,扣除費用金額23060元,剩余金額339440元。本案原告主張給付人工費139440元,關于差額20萬元,庭審中原告陳述:2015年10月29日被告周勇給付了10萬元,原告為被告周勇出具了收條,2016年8月,周勇讓原告去王德華處取了兩次5萬元,原告給王德華打了借條,一共10萬元,是周勇讓原告去取的錢,周勇負責結算。被告周勇陳述:原告所述的10萬元,是王德華給的,讓被告送到了原告家,原告給打了收條,后來的兩次5萬元,被告不知情
判決結果
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周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鳳明勞務費人民幣139440元,二被告之間互付連帶責任。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9元,由被告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周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晶晶
人民陪審員郝永紅
人民陪審員袁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此處空一行XXX
書記員甄妍
判決日期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