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董旭峰因與被申請人劉寶利及二審被上訴人錦州天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錦州鑄城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7民終10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董旭峰、劉寶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民申4819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董旭峰申請再審稱,其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劉寶利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審訴訟過程中,劉寶利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經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錦州渤海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做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但該證據本身存在明顯錯誤,且相關事實未進行質證,故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1.關于鑒定標準問題。質感涂料施工日期是2013年,而工程造價鑒定部門對于人工費依據是2017年定額標準來計算的,無形中比2008年的定額標準高了每平方米11.24元。雖然《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寫明按照2008年定額標準計算,但實際上卻是按照2017年標準計算的。2.關于鑒定范圍問題。董旭峰提供了2014-2019年維修物業公司的證明(證明2014年至今申請人維修支出的人工、機械費158000.00元),并按照鑒定部門要求提供了機械費用由誰承擔、機械來源等相應證據,但鑒定部門并未采用,無形中縮小了鑒定范圍,從而導致了董旭峰主張的維修費30000.00元,人工稅費22000.00元未被支持。3.關于庭審質證部分環節缺失問題。在一審庭審中董旭峰代理人要求對此鑒定意見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沒有重新鑒定便以此為主要證據做出了判決。二審訴訟過程中董旭峰再次對鑒定意見提出質證意見,并提交了書面異議,二審法院對質證意見未置可否
判決結果
駁回董旭峰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丁海
審判員劉冰
審判員鐘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寧寧
書記員丁威揚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