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環建設公司)與被告石家莊生益包裝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益包裝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國良、方樹其,被告石家莊生益包裝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永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石家莊生益包裝用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09民初2622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石家莊市藁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9月16日簽訂的《石家莊生益包裝用品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工程工業廠房施工合同》及2012年2月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2.依法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87000元、利息808643元,共計2995643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9月16日簽訂了《石家莊生益包裝用品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工程工業廠房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生產車間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后雙方于2012年2月6日簽訂了《補充協議》,對鋼結構屋面外脊瓦、防水、鋁箔貼面及爬梯等施工進行了約定,但協議簽訂后被告未按照約定向原告提供與施工有關的技術資料及圖紙,原告多次致函催促被告仍不提供,因被告過錯致使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履行。現原告承建工程被告已實際使用,截止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2187000元、利息808643元,經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償還。
訴訟中,原告將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被告石家莊生益包裝用品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只是建設了部分工程,未全面履行建設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并對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內容,消極怠工至今未予處理;2.雙方于2012年2月6日簽署的《補充協議》以及之后原告在先未履行《補充協議》的義務,導致工程至今未竣工驗收。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9月1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石家莊生益包裝用品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工程工業廠房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生產車間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2012年2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對鋼結構屋面外脊瓦、防水、鋁箔貼面及爬梯等施工進行了約定。協議簽訂后,根據施工工地現場照片顯示,原告亦未完全履行上述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以上事實有施工合同一份、補充協議一份、一系列施工工地現場照片等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845元,由原告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郵政編碼:052160;收件人:材料轉收窗口)。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林祝安
人民陪審員甘亞軍
人民陪審員孟素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韓曉瑩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