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銘碩機械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定興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6民初14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北銘碩機械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6民終2061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冀0626民初145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2942822元及利息;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所涉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及維修。首先,上訴人承建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由于被上訴人至今未組織相關單位對上訴人承建工程進行驗收,且被上訴人在2016年4月6日簽訂的《協議書》及一審庭審過程中明確承認該工程已經投入使用。根據雙方簽訂的《河北銘碩機械有限公司鋼大型數控液壓機和重型裝備配套生產項目一期工程(主、附廠房部分)合同書》第十二條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上訴人承建的工程質量合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任何關于工程質量問題的爭議。其次,上訴人承建工程的遺留問題已經解決。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出具的《預驗收申請》、《2016年1月29日預驗收匯總的遺留問題》、《關于2016年1月29日監理通知的回復》、《銘碩項目水電維修確認函》及《關于銘碩項目水電維修確認函》相互佐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充分證實如下事實:上訴人于2016年1月19日提交了預驗收申請并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監理公司匯總的遺留問題,后針對遺留問題提交了整改方案并進行整改,被上訴人相關人員在確認函的每一頁的下方進行簽字確認,負責整改的勞務公司也出具了證明,此為其一;其二,上訴人出具的《協議書》第四條約定,上訴人完成工程遺留問題的整改后被上訴人一次性付至工程結算額的90%。根據上訴人出具的記賬憑證、銀行憑證及被上訴人庭審時的陳述可以證實被上訴人已付至本工程結算額的90%,這足以證明上訴人已對承建工程的遺留問題進行了整改且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任何關于工程質量問題的爭議。再次,上訴人承建的工程不存在維修問題。上訴人在一審庭審出具的2018年11月15日《工程維修記錄》,證實我方已經完成了屋面漏雨問題的維修,至于被上訴人所稱的維修問題,只是其在一審庭審時單方陳述,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承建的工程存在維修問題。至于上訴人在調解過程中提到對承建工程存在的維修問題,只是為了達成調解協議所做出的讓步,調解協議未達成,此讓步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事實依據。況且假設確實存在維修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影響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質保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任何阻礙被上訴人支付質保金的維修問題爭議。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工程質量和維修問題的爭議為認定事實不清。(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付款條件均已成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一審庭審時上訴人出具的2016年4月6日簽訂的《協議書》第五條、《合同書》第十一條第八款及第十三條第六款,可知被上訴人于2016年4月6日前已經使用該工程,工程質保期為12個月,熱輻射質保期延長一個采暖期,即鋼結構質保期及熱輻射采暖質保期在2018年4月均已到期,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包括質保金在內的所有工程款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梢娨粚徟袥Q關于質保金的認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支付包括質保金在內的所有工程款的條件已成熟,理應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2942822元及利息。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后公正判決。
河北銘碩機械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1)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在一審審理中雙方均已認可,所以對于工程質量質保金問題,一審未處理;(2)涉案房屋現在主體已經出現部分分離,另外出現漏水等其他問題;(3)答辯人使用房屋是經過雙方認可,是為了最大限度減少損失,上訴人施工竣工時間應為2018年8月15日,但上訴人遲遲不能完工,無形中擴大了答辯人的損失,所以經過協商在建設過程中就投入生產,但這不能免除上訴人對于質量問題擔保的責任;(4)2016年4月6日簽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驗收合格之后,給付本工程結算額的95%,但由于上訴人的原因,該工程至今沒有得到完整的驗收。綜上,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42822元,利息531561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即如原、被告如上所述先后簽訂3份合同、協議并已履行大部分,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進度款1525576.65元、質保金1417245.35元,合計2942822元,本院予以確認。該工程有一部分維修問題,原、被告雙方有的認可、有的有分歧,被告以此為由,拖欠原告上列款項至今未還。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進度款1525576.65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應按照約定給付原告;原、被告雙方爭議的工程質量和維修問題,經本院主持調解,其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而且,其雙方也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但就此兩個問題,其雙方卻有初步合意,可以下來另行處理,本院予以認可;就其它違約責任問題,原、被告雙方也應互諒互讓,爭取最后一并解決為宜。綜上所述,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河北銘碩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525576.6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595.0元,減半收取計17297.5元,由被告河北銘碩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并認定事實如下: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北銘碩機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簽訂《河北銘碩機械有限公司鋼大型數控液壓機和重型裝備配套生產項目一期工程(主、附廠房部分)合同書》第十一條第八項約定: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對本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保修金為工程總價的5%十二個月返還,鋼結構保修期為二年,其他保修期按國家相關規定。雙方2016年4月6日就涉案工程達成《協議書》第五條約定:鑒于甲方已使用該工程,工程保修期自2016年4月1日開始,熱輻射采暖質保期延長一個取暖期。在一審庭審中,當事人雙方就質保金問題均同意調解,但未達成調解協議。一審庭審中,法庭對原告主張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訴求進行了審理。二審庭審中,當事人雙方對涉案工程何時開始使用時間均未明確說清楚。對涉案工程是全部使用還是部分使用,上訴人表示是全部使用,被上訴人稱部分使用。關于涉案工程未驗收的原因,上訴人表示,因為被上訴人人已經投入使用,為規避付款條件,沒有組織驗收,組織驗收是被上訴人的責任。被上訴人稱工程應該在2014年8月15日完工,2015年7月1日簽訂補充協議,工期最長100天,在約定的時間之內,上訴人仍未完工,一直到2016年4月還沒有完工。為了減少損失,不得不暫時用正在建設的廠房先行使用,之后多次向上訴人要求提供竣工圖紙、消防檢測等資料,上訴人一直不能提供,驗收需要竣工資料,該房屋也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才導致不能驗收。上述事實由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書、協議書及一、二審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二審認定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定興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6民初1456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河北銘碩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上訴人金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質量保證金)2942822元。利息計算以2942882為基數,自2018年4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4595元,減半收取計1729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342.6元,均由河北銘碩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康珍惠
審判員萬丙申
審判員楊玉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趙云龍
書記員盧灝辰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