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盤錦經濟開發區宏達物資經銷處與被告盤錦鼎實集團遼河油田嘉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經營者高占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盤錦經濟開發區宏達物資經銷處與盤錦鼎實集團遼河油田嘉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遼7401民初89號
判決日期:2020-04-16
法院:遼河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給付貨款52712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涉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從事木材銷售生意。被告自2010年起從原告處購買木材,應付貨款共計52712元。原告交付貨物后,向被告出具了掛賬發票,被告理應及時掛賬并向原告支付貨款,但被告始終未將債務掛賬并付款。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均借故拖延。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特向本院提起訴訟。
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遼寧省盤錦市商業物資銷售剪貼發票7張、供貨發票1張,本院經核實后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與原告起訴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被告盤錦鼎實集團遼河油田嘉誠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盤錦經濟開發區宏達物資經銷處貨款52712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8元,減半收取559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河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運佳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姚詩嫚
判決日期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