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濟南金箭加固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箭加固公司)與被告旺盛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盛生態公司)、被告濟南冠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華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濟南金箭加固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旺盛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0105民初3913號
判決日期:2021-02-20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金箭加固公司訴稱,2013年12月15日,其與旺盛生態公司、冠華投資公司簽訂了混凝土改造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金箭加固公司承建位于濟南市天橋區北園路路南、車站北街以東的車北居住組團項目B2地塊車庫改造加固工程,合同價款92286元。合同簽訂后,金箭加固公司依約完成施工,工程亦以投入使用多年且一年質保期已過,但旺盛生態公司、冠華投資公司仍欠付工程款86748.84元未付,為此金箭加固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1.旺盛生態公司、冠華投資公司支付工程款86748.84元;2.本案訴訟費由旺盛生態公司、冠華投資公司承擔。
被告冠華投資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為車北居住組團項目B2地塊車庫改造加固工程,該工程現已建成,名稱為冠華歷山吉第小區,地址為濟南市歷下區北園大街210號。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范圍,故本案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濟南市
判決結果
被告濟南冠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怡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洋
判決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