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旺盛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臨沂華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旺盛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與臨沂華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12民初5226號
判決日期:2020-12-12
法院: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旺盛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400000.00元(具體數額以司法鑒定結論為準);2、判令被告賠償因逾期付款產生的利息損失(以3400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3、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等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日,原、被告簽訂《書香尚城園林景觀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被告將書香尚城幼兒園區域園林景觀工程交與原告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暫定為4152302.22元,同時約定對于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暫估價材料等據實結算和調整。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義務,施工過程中工程亦發生了大量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及暫估價材料調整。2017年12月31日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被告未依約進行結算,其自認的結算值僅為459萬余元,但依據雙方確認的資料,涉案工程結算值應為672萬余元;被告亦未依約進行付款,截止起訴之日僅支付工程款3325661元。余款經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協商無果,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旺盛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沈華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姚宗芬
判決日期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