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19)蘇0591民初1323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法律文書:“一、被告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報酬247281.55元。二、駁回原告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063元,由原告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885元,由被告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208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
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591執4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09
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主要執行過程如下:
1、2021年1月5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的住所發出執行通知書、信用懲戒風險提示、傳票、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執行裁定書、繳款通知書,郵件因無人簽收而退回本院。
因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已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2、2021年1月7日、5月13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證券、不動產、銀行存款、網絡資金、車輛、保險、人行、工商等信息,發現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7992.73元,未發現其他財產。
3、2021年1月6日,本院通過江蘇省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工商登記等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4、2021年1月18日,本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7個(凍結期限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8日),已成功扣劃銀行存款人民幣7992.73元。此款中3642.00元已用于繳納本案執行費,其余4350.73元已交付給申請執行人,暫無可供劃扣的其他存款。
5、在關聯案件中,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陽區縣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戶籍地的不動產登記狀況,查詢結果為無不動產。
6、執行中,本院通過“人民法院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發現被執行人在本市其他法院有1個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因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7、2021年5月20日,因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8、2021年5月28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表示,對本院的執行行為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書面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人民幣249489.55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實際執行到位人民幣4350.73元,尚未執行到位人民幣245138.82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執行費人民幣3642.00元已全部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牛軍
審判員黃延杰
審判員陳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羅寧
書記員汪金鑫
判決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