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蘇0591民初1191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法律文書:“一、被告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129459元。二、駁回原告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130元,由原告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85元,由被告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445元。”因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
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591執386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主要執行過程如下:
1、2020年9月1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的住所發出執行通知書、信用懲戒風險提示、傳票、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執行裁定書、繳款通知書,郵件因無人簽收被退回本院。
因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已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2、2020年9月2日、11月28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證券、不動產、銀行存款、網絡資金、車輛、保險、人行、工商等信息,發現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8167.49元、143053.7元、4688.73元、2310.3元,但已被其他案件凍結,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3、2020年9月1日、9月20日,本院通過江蘇省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工商登記、公積金等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4、2020年9月23日,本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4個,凍結期限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但暫無可供扣劃的存款。
5、2020年9月13日,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到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查詢被執行人在北京市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結果為無不動產。
6、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稱被執行人對重慶市××公安××大隊享有到期債權。經核查,被執行人在重慶市××公安××大隊有應收款,但是已被本案申請執行人在另一案件中首先凍結,并有其他案件輪候凍結。因被執行人是法人,故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7、2020年12月25日,因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8、2020年12月25日,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表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人民幣130904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實際執行到位人民幣0元,尚未執行到位人民幣130904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執行費1864元未執行到位。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牛軍
審判員黃延杰
審判員陳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朱佳楠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