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盛安公司”)與被告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霖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冬青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依原告申請,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蘇0591民初11907號民事裁定書,并依據該裁定書對被告名下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東霖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蘇0591民初11907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告東霖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本案于2020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浦盛安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余海波、孫華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東霖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1907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91民初11907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浦盛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價款43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初,重慶市黔江區公安消防支隊(以下簡稱“黔江區消防支隊”)需對外采購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遂通過政府采購程序與被告東霖公司建立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采購合同關系,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采購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提供包括平臺研發、搭建及系統數據采集、調試接入、駐點人員等服務項目。被告將系統數據采集、調試接入及系統駐點人員等系統運營項目轉包給原告負責。原告接手后,指派公司相應人員負責50家單位的數據采集、調試接入,并按《采購合同》要求指定駐點人員提供系統運維服務。但該項目經業主方驗收合格且原告履行完相應合同義務后,被告未按約支付合同價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法院。
被告東霖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于管轄異議聽證中發表了如下意見:1、合同中涉及的數據采集等是被告員工與其他人員一起完成的,我方不排除這些人之中有原告員工,但當時沒有約定是有償的。2、當時被告承攬了重慶四個區的一期工程,有可能會承接二期工程,原告表示想承接二期工程的一些項目,一期工程可以免費為被告做。3、數據采集是一些基礎性工作,不可能占到整個項目報價那么大的比例,原告根據被告與消防隊之間簽訂合同的價款主張是沒有依據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浦盛安公司主張被告東霖公司(乙方、供貨方)與黔江區消防支隊(甲方、采購方)于2018年3月8日簽訂一份《重慶市政府采購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向本院提交該合同復印件,合同載明:“黔江區消防支隊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采購總價款550000元。系統設備安裝完畢,經甲方驗收合格后,出具驗收報告;乙方出具相應發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90%合計495000元,剩10%合計55000元作為質保金,在產品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一年后(無質量問題或質量問題已處理),全額支付給乙方(均為無息支付)”。該合同蓋章處加蓋有“重慶市黔江區公安消防支隊”印章以及“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
合同附件《項目報價清單》載明:“平臺研發預算費用為4.6萬元、平臺搭建預算費用合計7.4萬元、系統運營預算費用合計43萬元,以上費用總金額為55萬元。其中系統運營費用包含:1、類別:駐點人員成本;主要參數:由承建單位對二級平臺及接入平臺的點上單位系統提供7*24小時系統運維服務;數量:2人;單價:6萬元/年;小計:12萬元。2、類別:數據采集整理;主要參數:點上單位圖片信息、建筑圖片、單位簡介、基本信息、建筑分布圖或者消防平面圖、建筑立面圖、建筑平面圖、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兩案辦理、從業人員、人員上崗資格、監控布點圖、維保信息、防火巡查記錄、設備檢測記錄;數量:1套;單價:22萬元;小計:22萬元。3、類別:50家調試接入;主要參數:50家聯網單位信息錄入、平臺接口開發、數據對接、平臺調試;數量:50家;單價:0.18萬元;小計:9萬元。”
原告主張被告將上述《采購合同》中約定應由被告履行的系統運營義務轉包給原告,原、被告成立涉案承攬合同關系,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由被告工作人員通過面談和電話的形式與原告總經理琚汪利協商分包事宜,將系統運營中包括駐點人員維護、數據采集整理、50家聯網單位調試接入的工作交由原告承接,原告基于進駐重慶市消防數據市場的需要,便與被告就此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原告主張由其負責50家試點單位的消防數據采集工作,向本院提交由黔江區消防支隊于2018年3月9日出具介紹信一份,內容為:“各高危單位: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城市城鄉消防安全防控工作任務分解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11號)文件精神,我區正在推進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平臺建設,現委托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對各高危單位消防基礎數據采集進行提取和技術指導,請各單位接洽和配合工作。(聯系人:重慶市黔江區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唐天,聯系電話:157××××6152)。”在該介紹信下方加蓋有重慶市黔江區公安消防支隊公章。
關于原告履行消防數據采集工作的過程,原告主張系由其召集50家試點單位開會,會后50家試點單位將其消防數據通過郵件形式發送給原告,原告將數據匯總后發送被告。就原告主張的其召集50家試點單位召開數據采集會議的事宜,向本院提交一份《登記表》,原告陳述該登記表形成于2018年3月20日左右,系在召開上述會議時,由試點單位到會人員簽到形成。登記表載明的簽到單位數量為47家,列明了單位名稱、單位地址、電子郵箱、簽到人、電話、消防聯系人等信息。就50家試點單位將消防數據發送原告的事宜,原告提交了原告員工徐鑫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的QQ郵件記錄,郵件內容為多人向該郵箱發送主題為“消防信息收集表”的電子郵件。原告稱其將上述信息匯總后,制作成《重慶黔江區消防大數據企業點位收集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載明了共計50家消防試點單位的數據采集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郵箱、消防資料是否提交、與各試點單位的溝通情況、遠程水壓系統是否已接入遠程監控系統、消防數據是否已錄入三級平臺等內容。
關于原告主張的50家試點單位已接入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向本院提交黔江賬戶密碼信息表一份,載明了共計50家試點單位登錄遠程消防監控系統的賬號和密碼。原告另提交其稱系2018年6月至7月期間,黔江區消防支隊登錄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記錄,載明了消防遠程監控系統二級平臺的登錄地址、賬戶和密碼,以及50家試點單位在三級平臺登錄的賬號和密碼。
關于上述登記表、匯總表以及賬戶密碼信息表中的所涉單位數量不一致的情況,原告稱是由于信息采集過程中存在部分單位不符合要求需要更換增減,最終是以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記錄中50家試點單位登錄遠程消防監控系統的賬號和密碼來證明其已完成合同附件一系統運營費預算方案中“50家調試接入”的全部工作。
原告稱涉案項目已經于2018年8月2日驗收合格,向本院提交《重慶市黔江區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一期)建設驗收報告》(以下簡稱“驗收報告”)復印件一份,驗收報告載明“第一部分服務器及運維中駐點人員為孫華林、鄒佳琪、張元崢、李進鵬,駐點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社保證明已提交,且合格。第二部分社會單位基礎數據錄入,經過16項信息審核,重慶市黔江區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一期)項目建設符合驗收要求,驗收組一致認為同意驗收通過。”在該驗收報告首頁、騎縫及承建單位處均加蓋被告公章。原告稱,驗收報告中孫華林、鄒佳琪系其工作人員,可證明系由原告的工作人員提供了涉案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運維服務,相應駐點人員運維服務自項目驗收合格之日開始提供。就孫華林、鄒佳琪系原告工作人員的事實,原告提交了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明細表,載明原告自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間為孫華林、鄒佳琪繳納社保。
就原、被告存在涉案合同關系及原告已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原告提交群名稱為“重慶遠程監控承建單位溝通交流群(48)”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的微信聊天記錄,原告陳述,該群是重慶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發包方即重慶消防總隊及42個區施工方的代表組成,被告承接了包含本案所涉黔江區在內的4個區的系統建設;在該群中,被告的工作人員是李進鵬,微信昵稱為“快樂分享”,群昵稱是“北京東霖~李進鵬~項目經理”;原告方的工作人員是孫華林,微信昵稱為“消防小孫”,群昵稱是“東霖,信息錄入孫華林”;被告工作人員李進鵬在該群中多次表示收到了發包方發送的通知,原告工作人員孫華林在該群中并未以原告身份發言。證明原告參與了項目建設,原、被告存在涉案合同關系。
原告另提交其工作人員孫華林與被告工作人員李進鵬于2018年3月至12月的微信聊天記錄,依據該聊天記錄及原告的陳述,孫華林于2018年3月20日向李進鵬發送《黔江區信息點位收集匯總表(1)》,于2018年3月25日發送《黔江區消防遠程系統實施單位統計表20180325》,于2018年3月27日發送《黔江區信息統計表20180325》,于2018年3月31日、4月1日、4月2日、4月8日均發送《黔江區信息點位收集匯總表》。2018年11月8日孫華林說道:“李經理,黔江的圖好了。”李進鵬回復“好的。”2018年11月12日,李進鵬說道:“每個區50家的信息,先按照這個整理下,打個包看看有多大。”孫華林回復“在整理,晚點發給你”。2018年11月21日,孫華林向李進鵬發送了《二三級平臺賬戶信息—東霖(1)》之后至2018年12月,雙方仍在溝通消防遠程監控的相關內容。
原告當庭演示了上述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本院在查驗孫華林與李進鵬的微信聊天原始載體時,查詢到以下內容:一、2018年12月11日10時50分,孫華林向李進鵬發送《分包協議1204.doc》,打開該《分包協議1204.doc》后內容為消防技術服務施工合同,甲方(發包人)處為空白,乙方(分包人)為重慶元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元賽公司”),約定分包工程名稱為重慶市智慧消防大數據項目一期工程,分包地點為重慶市,分包內容為重慶市梁平區、沙坪壩區、黔江區、彭水區一期智慧消防各區50家資料收集,二、三級平臺數據錄入及圖紙繪畫,合同價款總計1187340.91元,最終價格以結算定案值為準。二、2018年12月11日11時59分,李進鵬向孫華林發送《分包協議1211.doc》,該份文件對《分包協議1204.doc》作出了部分修改,但不涉及上述記載內容。三、2018年12月11日16時12分,孫華林向李進鵬發送《分包協議1211.doc》,進一步修改了上述消防技術服務施工合同,工程概況未作修改,合同總價變更為1183395.45元,其中沙坪壩區施工費為340532.85元,黔江區施工費為321257.4元,彭水區施工費為335860.01元,梁平區施工費為185745.19元,最終價格以結算定案值為準。
經查,重慶元賽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為孫華林,該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核準注銷。關于上述分包協議的主體為重慶元賽公司而非原告浦盛安公司,原告解釋稱,重慶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在2018年規劃建設三期,被告承接的是其中第一期工程,第一期工程的開始時間為2018年3月,直到第一期工程結束時,重慶元賽公司并未成立。原、被告商定第一期項目的合作主體為原告,第二、三期項目的合作主體為重慶元賽公司;在第一期項目結束后,因重慶市國家5G平臺試運行上線,之前規劃的二、三期工程被擱置,導致原、被告二、三期合作不能正常展開。
另查明,原告的企業名稱于2019年11月14日由“蘇州浦盛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重慶市政府采購合同、介紹信、登記表、QQ郵件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重慶黔江區消防大數據企業點位收集匯總表、黔江區賬戶密碼信息、黔江區登錄信息、驗收報告、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明細表以及當事人于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276431元。
二、駁回原告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875元、保全費3020元,合計6895元,由原告江蘇浦盛安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52元,由被告北京東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7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王冬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晨
書記員李舒晨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