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揚中市協榮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榮電氣公司)訴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水電公司)、第三人江蘇華鵬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鵬電纜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協榮電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鵬,被告水利水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卿葉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揚中市協榮電氣有限公司與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03民初1463號
判決日期:2021-08-20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協榮電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3211095.69元及利息暫計5000元(按同期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自起訴之日算至實際付款之日),共計3216095.69元;二、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因承建深圳城市軌道交通工程5號線、10號線的需要,與第三人江蘇華鵬電纜公司簽訂了一系列電纜采購合同。其中就5號線南延線工程5122標段雙方于2019年3月15日簽訂了《采購供應合同》(合同編號SZDTCG-20190310-37)一份和《合同增補協議》(合同編號SZDTCG-20190310-33-補充)一份,合同金額分別為4999616.5元和3517468.22元,上述兩份合同華鵬電纜公司均已履行完畢供貨義務,實際供貨金額共計8157178.62元,被告已付華鵬電纜公司6500000元,尚欠1657178.62元未付。就10號線1013-1標段,雙方于2019年7月30日簽訂《采購供應合同》(合同編號SZDT-YTTCC20190722-57)一份,合同金額為1811610.75元;2019年10月10日簽訂《合同增補協議》(合同編號SZDT-YTTCC20190722-57-補充)一份,補充合同金額為921717.2元;《合同增補協議二》(合同編號SZDT-YTTCC20190722-57-補充-2)補充合同二金額為1368601元。上述三份合同華鵬電纜公司實際供貨金額為2153917.07元,且均已履行完畢供貨義務,被告已付華鵬電纜公司600000元,尚欠1553917.07元未付。2020年12月1日,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將上述3211095.69元債權轉讓給原告,并于當日向被告發出通知,原告同日亦向被告發出債權支付通知,通知被告向原告履行支付款項的義務。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款項,原告索要無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水利水電公司辯稱,一、被告對欠付第三人的貨款金額沒有異議,但是對利息以及訴訟費承擔有異議,沒有支付是因第三人賬戶被凍結了無法支付,不是被告所致。二、第三人沒有到庭,債權轉讓是否合法有效無法核實。
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通過提交書面答辯狀稱,一、原告訴狀及證據材料中涉及第三人與被告的五份《采購供應合同》均真實有效,第三人已經就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履行完畢,供貨總金額經雙方結算共計10311095.69元,第三人已經全部開票給被告公司,且被告公司已入賬,并已向第三人付款7100000元,尚有3211095.69元未付。二、由于第三人結欠原告公司貸款6512213元,故第三人于2020年12月1日將包含對被告公司享有的上述3211095.69元債權全部轉讓給原告公司,雙方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當日向被告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被告于2020年12月2日簽收。另第三人于2020年12月1日已將上述債權有關的所有合同、發貨清單、結算清單等原件悉數移交給原告,由原告向被告主張債權。
經審理查明,被告水利水電公司因承建深圳城市軌道交通工程5號線、10號線的需要,與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簽訂了一系列電纜采購合同。2019年3月15日,就5號線南延線工程5122標段雙方簽訂了《采購供應合同》(合同編號SZDTCG-20190310-37)一份和《合同增補協議》(合同編號SZDTCG-20190310-33-補充)一份,合同金額分別為4999616.5元和3517468.22元,上述兩份合同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均已履行完畢供貨義務,實際供貨金額共計8157178.62元,被告已付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6500000元,尚欠1657178.62元未付。2019年7月30日,被告水利水電公司與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就10號線1013-1標段簽訂《采購供應合同》(合同編號SZDT-YTTCC20190722-57)一份,合同金額為1811610.75元;
2019年10月10日簽訂《合同增補協議》(合同編號SZDT-YTTCC20190722-57-補充)一份,補充合同金額為921717.2元;《合同增補協議二》(合同編號SZDT-YTTCC20190722-57-補充-2)補充合同二金額為1368601元。上述三份合同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實際供貨金額為2153917.07元,且均已履行完畢供貨義務,被告已付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600000元,尚欠1553917.07元未付。綜上,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總供貨金額為10311095.69元,被告實際支付7100000元,尚有3211095.69元未付。
另查明,2020年12月1日,原告協榮電氣公司(乙方)與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甲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協議載明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對被告水利水電八局公司享有的3211095.69元債權事實,以及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向原告協榮電氣公司采購電子儀表等產品所產生的6512213元債務。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將對被告水利水電八局公司享有的3211095.69元債權轉讓給原告協榮電氣公司,債權轉讓后,原告向被告主張債權所花費用由原告承擔。同日,原告與第三人向被告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原告向被告發出《債權支付通知書》,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3211095.69元的債務,2020年12月2日送達至被告。
再查明,第三人華鵬電纜公司此前因多起金融借款糾紛涉訴,經其他法院審理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申請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以上事實,有采購供應合同、合同補充協議、發貨清單、發貨結算清單、發票、銀行轉賬回單、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書、債權支付通知書、郵件及記錄以及庭審陳述在卷佐證,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揚中市協榮電氣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2528元,減半收取16264元,由原告揚中市協榮電氣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陽強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吳雅萍
書記員周玉龍
判決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