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濟南華健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健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胡其山、二審上訴人山東長青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青公司)、原審被告濟南藍點環境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點公司)、濟南市皇亭競技體育學校(以下簡稱皇亭學校)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1民終82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濟南華健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山東長青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魯民申6459號
判決日期:2020-04-26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華健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審過程中,胡其山向法院提交了其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自行委托煙臺富運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存在鑒定材料不真實、鑒定程序不當、鑒定依據明顯不足等嚴重缺陷,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胡其山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1.鑒定意見書系胡其山在本案立案之前自行委托煙臺富運司法鑒定中心所作。因鑒定意見書系在訴訟之外單方委托形成,華健公司未能參與鑒定過程,故胡其山向鑒定機構提交的病歷、影像片等檢材未經質證程序,鑒定材料真實性不確定,鑒定結論不足采信。2.胡其山提交的住院病歷及起訴狀均表明其系右下肢脛腓骨骨折,受傷部位是脛腓骨骨干,但鑒定意見書卻以胡其山右踝關節活動功能受限為由將其評定為十級傷殘,兩個部位位置不同,生理上互不影響,故鑒定意見書的結論明顯依據不足。3.鑒定意見書所依據的評殘標準已于2016年l2月31日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也已于201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如需進行司法鑒定,本案亦應當以新的評殘標準作為認定胡其山是否構成傷殘的標準依據。4.如一審法院認為應由華健公司提出鑒定申請,應依法釋明,其未向華健公司釋明屬程序不當。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胡其山單方委托形成的鑒定意見書,在華健公司提出異議并經庭審質證證明存在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多種情形下仍予以采信顯屬程序上適用法律錯誤。三、本案遺漏訴訟主體,周庚利應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庭審中,相關證據已表明周庚利與胡其山為雇傭關系,應依法追加其參與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濟南華健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陳興東
審判員李加付
審判員閆愛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陳東嬌
判決日期
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