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對原告遵義市昌海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貴州鑫前(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21)黔0302民初16277號民事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
遵義市昌海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貴州鑫前(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302民初16277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2021)黔0302民初16277號民事判決書中倒數第二頁第二行“預收案件受理費2775元,由本院退還原告貴州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補正為“預收案件受理費2775元,由本院退還原告遵義市昌海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
合議庭
審判員韓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琴
書記員楊媛媛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