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小平與被告貴州鑫前(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前建設公司”)、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醫院(以下簡稱“玉屏縣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小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貴華、被告鑫前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成勇、被告玉屏縣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金衡、劉遠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小平、貴州鑫前(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622民初144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黃小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鑫前建設公司支付原告勞務工程欠款621514元,并以此為基數,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款項支付之日;2、被告玉屏縣醫院在欠付鑫前建設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原告勞務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9月2日,原告與鑫前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約定:鑫前建設公司總承包玉屏縣醫院住院部主體工程26354平方米建設項目,分包給原告施工建設,勞務單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65元計算,付款方式為按完成的工程總價支付60%,四樓以上按每月完成的面積支付月進度60%,其余工程按月進度支付,工程竣工前支付80%,其余20%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一次性結清;工期從2012年9月10日至2014年12月10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3個月內不能付清分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應按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分包人利息,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工人按合同的約定進行施工,該工程2014年6月主體建設完工,原告與鑫前建設公司結算勞務工程價款為5780514元(增加工程量部分未結算),鑫前建設公司已經支付4559000元;2015年8月又支付400000元;2016年2月7日,玉屏縣醫院代鑫前建設公司支付200000元。2016年3月該工程全部(主體、裝修、水電、消防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鑫前建設公司仍欠原告勞務工程款621514元。原告多年多次要求鑫前建設公司、玉屏縣醫院支付勞務工程欠付款,但至今未支付。
被告鑫前建設公司辯稱,根據合同約定,鑫前建設公司工程余款夠支付原告工程勞務費,玉屏縣醫院必須將鑫前建設公司欠付的工程勞務費從工程款中代扣,由鑫前建設公司通知原告到玉屏縣醫院領取,如玉屏縣醫院向鑫前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未代扣原告的工程勞務費,則鑫前建設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勞務費由玉屏縣醫院承擔支付責任。鑫前建設公司與玉屏縣醫院就工程款結算問題,還在訴訟當中,尚無結論,原告要求鑫前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由玉屏縣醫院承擔支付責任。
被告玉屏縣醫院辯稱,黃小平無建設工程專業分包資質,其與金前鑫前建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無效》,黃小平不能依照無效合同主張工程款,更不能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黃小平與鑫前建設公司簽訂合同,玉屏縣醫院不是合同當事人,無付款義務。玉屏縣醫院已支付鑫前建設公司工程款20684642.81元,2020年9月委托第三方對鑫前建設公司完成的工程量進行審核,審定金額為18919379.27元,已超付工程款,不應承擔付款責任。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駁回黃小平要求玉屏縣醫院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2年9月2日,黃小平與鑫前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鑫前建設公司將其承建的位于玉屏侗族自治縣茅坪新區的玉屏縣醫院建設項目約26354平方米分包給黃小平施工建設,分包工程內容包括地基及基礎、主體工程、砼工程、鋼筋工程、砌體工程、室內外抹灰、樓地面工程(不包括二次裝修和安裝工程);分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工程所用機械設備、模板、腳手架(含材料)在承包范圍內;分包單價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365元;付款方式為墊資至四樓后按完成的工程總價支付60%,四樓以上按每月完成的面積支付月進度60%,其余工程按月進度支付,工程竣工前支付到80%,其余20%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一次性結清;工期從2012年9月10日至2014年12月10日;鑫前建設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3個月內不能付清工程款,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合同簽訂后,黃小平組織工人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該工程主體于2014年6月建設完成,黃小平與與鑫前建設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結算,黃小平完成的勞務工程量為5780514元(增加工程量部分另行結算),鑫前建設公司已經支付4559000元;2015年8月,鑫前建設公司支付黃小平400000元;2016年2月7日,玉屏縣醫院代鑫前建設公司支付黃小平200000元。2016年2月6日,鑫前建設公司為甲方、玉屏縣醫院為乙方、黃小平、張橋勝等班組為丙方簽訂協議,鑫前建設公司確認玉屏縣醫院已經支付其工程進度款20020000元,已超過應付進度款;鑫前公司出資400000元,玉屏縣醫院從鑫前公司交納的保證金中退還300000元,共同解決黃小平、張橋勝等班組工程勞務費;鑫前建設公司保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60日內提交全部工程驗收資料完成工程驗收,玉屏縣醫院予以配合,并送資料進行審計結算;工程結算后,如鑫前建設公司工程余款夠支付黃小平等班組工程勞務費,玉屏縣醫院必須將鑫前建設公司欠付的工程勞務費從工程款中代扣,由鑫前建設公司通知黃小平等班組到玉屏縣醫院領取,如玉屏縣醫院向鑫前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未代扣黃小平等班組的工程勞務費,則鑫前建設公司欠付的工程勞務費由玉屏縣醫院承擔支付責任。該協議簽訂后,玉屏縣醫院退鑫前建設公司保證300000元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黃小平從該公司領取200000元。
黃小平主張玉屏縣醫院建設項目工程(主體、裝修、水電、消防等工程)于2016年3月竣工驗收合格,鑫前建設公司、玉屏縣醫院均未提交案涉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玉屏縣醫院于2015年10月21日開始陸續搬入案涉工程項目所建門診、住院部大樓,并于2016年上半年正式對外營業。玉屏縣醫院截至2017年12月12日已支付鑫前建設公司工程款20684642.81元,其中2017年1月23日,玉屏縣醫院從鑫前建設公司保證金中提取100000元支付給黃小平。玉屏縣醫院對鑫前建設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委托貴州源信建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工程結算審核,審核金額為18919379.27元,鑫前公司對此提出異議,目前正在本院進行訴訟。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黃小平提交的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勞務結算單、授權委托書、協議書,鑫金前建設公司提交的協議書,玉屏縣醫院提交的玉屏縣醫院建設項目明細賬及付款憑證、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鑫前(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原告黃小平支付勞務工程款521514元,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授權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利息至清償之日。
二、駁回原告黃小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08元,由原告黃小平負擔508元,被告貴州鑫前(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決限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張西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喻丹
書記員冉娟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