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土木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基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2021)蘇0305民初1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0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南土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莉,被上訴人地基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榮、趙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3民終6727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中南土木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為地基工程公司向中南土木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30萬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地基工程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雙方并未對工期延誤違約金進行結算。一審法院已經確認地基工程公司存在工期延誤的事實,針對地基工程公司客觀上存在的工期延誤,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每延誤一天地基工程公司應承擔1萬元違約金,該部分工期延誤違約金雙方并未最終結算,也未在中南土木公司應付地基工程公司工程價款中扣除。因此,地基工程公司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標準和實際延誤天數向中南土木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
二、雙方確認的延遲工期罰款3000元并不是工期延誤違約金,更不是最終解決方案,其本身亦違反法律規定。首先,雙方在結算時并未對地基工程公司工期延誤辦理最終結算,更沒有確定最終解決方案,而一審法院將此罰款3000元作為中南土木公司與地基工程公司之間就工期延誤的最終解決方案沒有事實依據;其次,雙方僅在施工中確認延遲工期罰款3000元,并未確認工期延誤違約金3000元,一審法院認為該罰款3000元“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明顯是作出的有利于地基工程公司的不合理解釋,嚴重損害了中南土木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平等主體的民事主體,中南土木公司與地基工程公司中任何一方無權對另一方處以“罰款”,確認單上載明的罰款3000元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中南土木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地基工程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案涉工程的工期延誤系因中南土木公司自身原因導致,工程量確認單已經其核實確認,并且通過關聯案件訴訟,中南土木公司也已按照該工程量確認單支付了工程款,因此該工程量確認單中對于罰款3000元的約定,即是中南土木公司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最終計算。
中南土木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地基工程公司向中南土木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3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地基工程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中南土木公司(甲方)與地基工程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1.工程名稱:徐州雙樓物流園區搬遷安置房一期支護工程,工程地點:徐州市大吳鎮;2.工程內容:工法樁施工,工程承包范圍:機械、水泥罐進出場、水泥裝卸車、攪漿、引孔、噴攪水泥漿、成孔養護、H型鋼刷油、打拔、型鋼頂部冠梁處包裹隔離、工作面清理、施工記錄等(甲方僅提供水泥材料);3.開工日期:2017年8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9月30日,工期總日歷天數:45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工程關鍵節點工期:滿足甲方現場工期要求;4.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符合徐州市標準;5.合同價款暫定3793466元(含增值稅稅額),工程進度款:施工過程中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上月度計量款額度的50%,工法樁施工完成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含型鋼租賃);工法樁全部拔出且結算完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結算價款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基坑回填無質量問題后付清。該合同的第二部分合同標準條款第十二條即違約責任條款,其中約定了分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竣工工期要求完成工程施工的,每逾期一天,應按照10000元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如前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損失的,分包人還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地基工程公司組織工人進場施工。其中,星港嘉苑項目于2017年9月18日工法樁施工完成,2019年6月20日型鋼回收完成。星光花苑項目于2017年10月31日工法樁施工完成,2019年11月13日型鋼回收完成。
地基工程公司制作了工程量確認單(不含型鋼租賃費),該確認單載明除型鋼租賃費以外的結算價,包括攪拌樁、H型鋼、H型鋼的工程量、單價、合價等,合計為2382252.672元。該工程量確認單由甲方中南土木公司加蓋項目部印章,甲方工作人員王宇辰簽字確認,并手寫“工程量確認無誤,型鋼租賃費用按實計取”。乙方地基工程公司加蓋項目部印章,乙方工作人員郭浩簽字。該確認單最下面備注:另付型鋼施工記錄,型鋼開始租賃時間以型鋼施工記錄為準;星光花苑、星港嘉苑項目遲延工期總計罰款3000元。因該確認單并未載明日期,地基工程公司主張制作日期為2017年11月21日,中南土木公司質證認為該確認單的日期是在2019年6月20日以后簽署,即型鋼施工記錄出具后。
2020年1月3日,中南土木公司王宇辰在微信中與地基工程公司劉榮商談最終結算事宜,王宇辰提出應扣除甲方提供的水電費,認為總價款是4445613.75元,并發給對方表格核對。劉榮經過相關領導討論后,微信回復同意按照對方審核的結果計算。
2020年11月27日,一審法院受理了地基工程公司訴中南土木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蘇0305民初4041號。該案經審理后,認為2020年1月3日雙方以對結算價4445613.75元協議一致,在扣除已付款后,判決中南土木公司給付地基工程公司工程款1473333.3元及利息。后中南土木公司上訴,二審調解結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立案時,雙方的工程款糾紛二審尚未結案,故對地基工程公司地基工程公司抗辯中南土木公司訴請超過訴訟時效,不予采信。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法樁施工工期為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9月30日,地基工程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完成了星光花苑工法樁的施工,客觀上確實存在延期情形。對于雙方在《工程量確認單》中約定的“星光花苑、星港嘉苑項目延遲工期總計罰款3000元”,中南土木公司認為延誤工期罰款3000元與工期延誤違約金是兩回事,罰款也不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的,地基工程公司則認為雙方對工期延誤已結算,并在最終的工程款結算時已扣除。對此,因雙方并未約定罰款條款,故該延遲工期總計罰款3000元的約定應視為雙方對遲延工期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故對中南土木公司再次訴請地基工程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00元,不予支持??紤]到雙方在最后結算時并未扣除3000元的罰款,又因雙方的工程款糾紛已另案解決,故支持地基工程公司給付中南土木公司工期延誤違約金3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江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3000元;二、駁回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江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00元,由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50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根據訴辯雙方的訴辯意見,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是:中南土木公司主張地基工程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的數額應如何確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潘全民
審判員蘇團
審判員胡元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文軒
書記員趙瑩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