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對原告泰安市泰灌灌漿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21)魯0902民初2166號民事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應(yīng)予補正
原告泰安市泰灌灌漿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902民初2166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2021)魯0902民初2166號民事判決書中正文第十四頁最后一行“案件受理費4960元,由原告負擔(dān)920元,被告負擔(dān)4040元。”補正為“案件受理費4960元,保全費3770元,由原告負擔(dān)920元,被告負擔(dān)7810元。”
合議庭
審判員王志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苗兵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