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中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泰安金鑰匙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鑰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21)魯0911民初1259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泰安金鑰匙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9民轄終75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城建中南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認可2015年雙方成立買賣合同,合同買賣的標的物為硅酸鈉、水泥、砂石等材料。雖然雙方2015年5月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未將砂石明確列入買賣標的物之列,但其在起訴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表明硅酸鈉、水泥、砂石都是該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即雙方都認可在硅酸鈉、水泥、砂石買賣關系中都是執行2015年5月簽訂的買賣合同,因此,雙方都應當遵守該買賣合同的約定。根據該買賣合同的約定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案應當移送海門市人民法院審理。綜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海門市人民法院管轄。
金鑰匙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裴曉東
審判員王華
審判員唐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瀟男
書記員陳晨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