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新邵縣坪上五華高壓涵管廠因與上訴人邵陽蘇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新邵縣五華勞動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2019)湘0522民初169號民事判決,均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新邵縣坪上五華高壓涵管廠與邵陽蘇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新邵縣五華勞動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湘05民終1911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2019)湘0522民初16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新邵縣坪上五華高壓涵管廠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4441元,邵陽蘇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2870元予以退回。
(本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彭莎娜
審判員朱一泓
審判員劉新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朱文娟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