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揚州鵬來鋼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來公司)因與申請執行人朱雪妮、被執行人揚州林海冷拉型彎鋼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海公司)、被執行人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柱公司)、被執行人朱兆林、朱宇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不服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邗江法院)(2021)蘇1003執異1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揚州鵬來鋼構有限公司與朱雪妮、朱兆林等民間借貸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10執復35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邗江法院查明,2016年6月22日,本院對朱雪妮訴朱兆林、林海公司、朱宇、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2016)蘇1003民初7888號民事判決:朱兆林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朱雪妮支付借款本金1000萬元;林海公司、朱宇、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朱雪妮的申請,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17)蘇1003執1508號。2020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林海公司位于揚州市江都區仙女鎮橫溝村建造的廠房租金收入,并向涉案廠房占有人之一的案外人鵬來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鵬來公司提出異議稱,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林海公司從未建立任何租賃合同關系,與該公司的股東、負責人等也沒有任何聯系,故不存在向林海公司支付租金的義務,也即不負有協助執行的義務。請求:撤銷(2017)蘇1003執1508號凍結租金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鵬來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其與揚州市江聯環保設備廠、揚州華滋鋼構有限公司的《關于橫溝村廠房租賃補充協議》,其中只有揚州華滋鋼構有限公司蓋有公章,協議落款日期為2020年12月24日。
申請執行人朱雪妮未答辯。
邗江法院另查明,本院生效的(2019)蘇1003民初522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以下事實:2006年,林海公司與仙女鎮橫溝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約定租賃涉案廠房使用20年,租賃期為2006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案涉廠房系林海公司在上述租賃場地上自建而成,該建筑物無相關審批手續,無房產證和土地證。案外人揚州市江聯環保設備廠、揚州華滋鋼構有限公司分別經本院生效的(2019)蘇1003民初5223號民事判決書和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蘇1012民初113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未取得涉案廠房的所有權。
邗江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執行人林海公司通過建造行為,取得對案涉無證廠房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權利。案外人鵬來公司提交的租賃合同上的出租人雖然是揚州市江聯環保設備廠、揚州華滋鋼構有限公司,但兩公司已在另案中認定對案涉廠房不享有所有權,且均未能證明其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故,案涉廠房的租金收入仍應歸屬于被執行人林海公司,本院對其予以凍結并無不當。綜上,異議人的異議請求于法無據,不能排除本院執行,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駁回揚州鵬來鋼構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復議申請人鵬來公司申請復議,請求撤銷邗江法院(2021)蘇1003執異1號執行裁定。其主要理由是,執行裁定中認為林海公司通過建造行為,取得對案涉無證廠房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權利,將無證廠房認定為所有權的行為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因揚州華滋鋼構有限公司與××區仙女鎮××村村民委員會訂有土地租用協議,被執行人林海公司已經沒有土地使用權了。根據房隨地走的原則,認定林海公司擁有對廠房的排他權利屬于程序錯誤。
本院查明,邗江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復議申請人揚州鵬來鋼構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維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2021)蘇1003執異1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黃祥
審判員方恒榮
審判員高濟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孫妍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