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雙紅新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2012)滁執字第00058號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3600382.24元(實際凍結49.98萬元,并于2013年1月25日扣劃至本院賬戶)。申請執行人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滁州雙紅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在本院(2013)滁執恢字第00018號中已免除其擔保責任,在本案中不再列為被執行人],滁州雙紅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60萬元
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皖11執恢1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3月14日,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申請依法追加江蘇梓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
經查,被執行人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投資4000萬元、持股比例100%成立江蘇梓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與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基本相同。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完全清償法律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卻100%持股投資成立新的公司,且兩公司經營范圍基本相同,意為逃避執行的行為。江蘇梓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申請追加江蘇梓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理由成立
判決結果
一、追加江蘇梓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
二、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江蘇梓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153萬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額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余明峰
審判員尹偉
審判員譚慶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彭艷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