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雙紅新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因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2012)滁執字第00058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皖11執恢13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3月14日,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恢復執行。
執行中,通過總隊總對被執行人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滁州分公司的銀行存款、車輛、工商登記等進行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足額銀行存款、無車輛。
2019年9月26日,對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
目前被執行人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滁州分公司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關于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全椒恒興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以提出恢復執行申請。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余明峰
審判員尹偉
審判員譚慶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彭燕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