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中民與被告張力、被告北京欽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欽陽勞務公司)、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八建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中民、被告欽陽勞務公司、北京八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世柱、楊錦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力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中民與張力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6民初3037號
判決日期:2021-10-15
法院: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中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三被告給付原告勞務費38120元;2.判決三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38120元的50%賠償金19060元(以上共計57180元);3.判決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欽陽勞務公司承包了被告北京八建公司位于北京市懷柔區府前龍樾主體結構勞務分包工程中所在的鋼筋班組勞務工程,被告張力承包了欽陽勞務公司的工程。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1月23日,原告給被告張力干鋼筋翻樣的工作,2021年1月23日,張力承諾由欽陽勞務公司發給原告工資,剩余38120元,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剩余工資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請。
欽陽勞務公司辯稱:欽陽勞務公司與原告沒有勞務關系,不具有支付工資的義務,原告是在欽陽勞務公司將勞務分包給了張力后,受張力的雇傭,其工作時間地點由張力安排,不受欽陽勞務公司安排和管理,欽陽勞務公司和張力已經結清了所有勞務費,原告主張的勞務費應由張力承擔。原告主張勞務費數額沒有合同依據,考勤系統顯示張中民出勤共72天,根據北京建筑市場價格,鋼筋工每日272元,其實際應得勞務費為19584元,北京八建公司已代發工資9880元,欠付金額應為9704元。
北京八建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沒有義務支付原告勞務費。我公司已及時支付清了欽陽勞務公司勞務費用。
張力辯稱:欽陽勞務公司將鋼結構的勞務讓我給干,一噸1150元,由我出機械、輔料,工人工資由我支付,利潤歸我,后來因為工程標準提高,項目賠錢了,后來我就撤出了項目。張中民的工資我跟他談的是一個月12000元,當時張中民同時還給我在昌平的一個工地干活,這個工地也是欽陽勞務公司的。張中民現在要求的這個錢數我沒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北京八建公司系北京市懷柔區懷柔新城03街區HR00-0003-6004等地塊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2020年8月20日,北京八建公司與欽陽勞務公司簽訂一份勞務分包合同,北京八建公司將工程全部結構的工作勞務作業內容分包給欽陽勞務公司。欽陽勞務公司委托北京八建公司代為發放其聘用的民工工資,工資款由北京八建公司在欽陽勞務公司驗工價款中等額扣除。北京八建公司已分兩個月發放張中民工資共計988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張中民向本院出具一份工人工資結清證明承諾書,記載張中民應得工資為48000元,已全部結清。承諾人張中民,負責人張力簽字。張中民表示,簽訂承諾書后,被告實際未支付工資。張中民提交了一份工資表復印件,張中民表示該表系其本人制作,該表記載張中民工資總額為48000元,已發9880元。該工資表中部分工人已結清簽字。欽陽勞務公司、北京八建公司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張力不持異議。
欽陽勞務公司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表示北京八建公司已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涉案項目工程進度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行為。欽陽勞務公司提交了一份2021年1月23日的班組結算清單及若干支付憑證,證明欽陽勞務公司與張力之間工程款已結清,清單記載,雙方就乙方承包甲方的鋼筋工程結算事宜已達成一致,實付總金額為121820元,落款乙方張力簽字確認。欽陽勞務公司提交了一份2021年1月23日張力出具的承諾書,稱其所在的鋼筋班組勞務施工中,所有的工人工資648200元已全部結清,并由本人代理班組收款,不再向相關單位已任何形式索要任何費用。欽陽勞務公司提交了一份張中民的打卡記錄,顯示張中民打卡天數為81天。欽陽勞務公司提交了一份人工價格信息手冊,證明鋼筋工日工資平均為272元。張中民對打卡記錄及價格信息手冊不予認可,對其他證據不持異議
判決結果
一、張力給付張中民工資38120元,北京欽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在1442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執行);
二、駁回張中民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5元,由張力負擔41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由張中民負擔205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小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董真真
書記員董立志
判決日期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