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北京世紀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1666號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文書確定:一、北京世紀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區房屋占有使用費600000元;二、駁回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北京世紀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已依法受理
北京世紀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06執7454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依法被執行人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通過郵寄形式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2、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工商、車輛、銀行、證券等其它財產信息,暫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3、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輪候凍結被執行人名下興業銀行賬戶、北京銀行賬戶一處,凍結期限為一年,賬戶內無余額未進行扣劃。
4、本院于2021年9月3日輪候查封被執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城南嘉園益城園14號樓房產,查封期限為三年。
5、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輪候凍結被執行人在北京槐房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和收入;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輪候凍結被執行人在北京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豐臺分公司租金和收入。
6、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本案目前不具備執行條件,應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21)京0106民初11666號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保留申請執行人的權利,被執行人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申請執行人可隨時持本裁定及相關證據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賀寶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畢贏
書記員周燕莉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