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開創世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創世紀公司)與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八公司)、第三人北京博瑞興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瑞興業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創世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智國,被告城建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靜,第三人博瑞興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鳴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開創世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60295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開創世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城建八公司代位清償博瑞興業公司欠付開創世紀公司的款項285299元并支付利息(以285299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2.判令城建八公司承擔律師費2萬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30日,開創世紀公司與博瑞興業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2017年5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豐臺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11533號民事調解書(以下簡稱1153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博瑞興業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給付開創世紀公司貨款285299元。后開創世紀公司申請執行,博瑞興業公司無資金償還該貨款。該案執行中了解到,2014年3月1日博瑞興業公司與城建八公司簽訂了槐房新村建設二期項目工程分包合同,該項目2014年11月30日竣工。城建八公司與博瑞興業公司協商預留的質量保修金2144199元在工程竣工驗收五年后支付,即應在2019年11月30日支付,但博瑞興業公司怠于向城建八公司主張債權。
被告城建八公司辯稱:1.2013年5月,城建八公司與北京世紀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開元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城建八公司為世紀開元公司承接槐房新村二期工程建設項目,該項目于2014年10月29日竣工驗收。后城建八公司因質保期滿、世紀開元公司未按約定時間退還21136871.81元質保金向豐臺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11月26日,豐臺法院作出判決書,判令世紀開元公司向城建八公司支付工程款21136871.81元。該案現處于強制執行階段,城建八公司并未實現該筆債權。2.2014年3月1日,城建八公司與博瑞興業公司就該項目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博瑞興業公司承接該項目的外墻保溫工程。2016年1月22日,城建八公司與博瑞興業公司簽訂《工程結算協議書》,結算金額為14811662元,后城建八公司向博瑞興業公司支付13511662元。《工程結算協議》簽訂后,因施工質量問題博瑞興業公司進行維修,城建八公司因業主方保修后積極參與維修亦發生支出,因此城建八公司與博瑞興業公司的債權債務金額需要另行結算確認,即博瑞興業公司對城建八公司的債權尚未確定。2017年3月20日,城建八公司、世紀開元公司與博瑞興業公司簽署《槐房二期外墻保溫維修計劃》,明確博瑞興業公司的質保金200萬元應在維修完畢并經世紀開元公司驗收后退還,城建八公司收到世紀開元公司付款后15天內向博瑞興業公司支付。世紀開元公司至今未向城建八公司付款。3.博瑞興業公司并不存在怠于行使債權的情形。本案開創世紀公司起訴后,博瑞興業公司未間斷向城建八公司催款,2020年10月20日,城建八公司亦就催款事項向博瑞興業公司回復過律師函。
第三人博瑞興業公司述稱:同意開創世紀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日,城建八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博瑞興業公司就槐房新村建設二期外墻涂料及保溫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約定合同金額15414969元(含稅),2014年3月3日開工、5月31日竣工,工期總計90天等。
同年10月29日,該項目整體竣工,建設單位世紀開元公司、施工單位城建八公司及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共同出具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載明該項目分部工程驗收合格、質量控制資料核查后同意驗收、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結果為同意驗收等,綜合驗收結論為符合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同意驗收。
2016年1月22日,城建八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博瑞興業公司簽訂《工程結算協議書》,約定:乙方已于2014年11月30日履行完《分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乙方最終實際完成的工程總量的結算價為14811662元,本結算價為最終結算價,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變更此結算價;施工過程中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0617000元;本分包工程已驗收合格,質量保修期為5年,保修期自乙方與甲方辦理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截至本結算協議書生效時,甲方未付乙方工程為4194662元,其中預留質量保證金2144199元,質量保修金待整體工程竣工驗收滿5年后并無質量問題30日內無息付清,如保修期內出現保修返工,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未按時按要求到現場進行維修時,甲方有權自行或另找單位維修并從預留質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或支付等。
2017年3月20日,博瑞興業公司向世紀開元公司出具《槐房二期外墻保溫維修計劃》,就外墻保溫工程的墻面維修問題作出維修計劃,上載:甲方需先支付博瑞興業公司50萬元做維修啟動費用(從質押金中扣除);維修完畢甲方驗收后,解壓博瑞興業公司200萬元質押金付給城建八公司,由城建八公司在15天內付清博瑞興業公司質押金200萬元,現場維修人員方可退場等。
2017年5月23日,豐臺法院就開創世紀公司與博瑞興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6)京0105民初11533號民事調解書(以下簡稱1153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博瑞興業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給付開創世紀公司貨款285299元等。2018年1月3日,開創世紀公司就11533號民事調解書申請豐臺法院強制執行。豐臺法院受理后,以(2018)京0106執362號向博瑞興業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博瑞興業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后因豐臺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博瑞興業公司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開創世紀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供博瑞興業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豐臺法院裁定終結該次執行程序。
2020年6月6日,博瑞興業公司與開創世紀公司簽訂執行債務協議,上載:《分包合同》項下工程已于2014年11月30日竣工,城建八公司預留質量保證金2144199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滿五年后支付,保修期間,博瑞興業公司履行保修義務,債權已無異議,城建八公司應于2019年11月30日后支付保修金;工程施工期間,博瑞興業公司向開創世紀公司采購建筑材料,經豐臺法院調解確認博瑞興業公司給付開創世紀公司貨款285299元,但博瑞興業公司無資金償還開創世紀公司貨款,博瑞興業公司該貨款開創世紀公司自行向城建八公司主張;執行費用開創世紀公司承擔等。
城建八公司曾委托律師向博瑞興業公司發出律師函,上載:城建八公司就世紀開元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訴,由于該案件尚未作出判決,對于業主方扣留的外墻保溫質量保證金是否會判決全額給付城建八公司尚具有不確定性,城建八公司絕無拖欠博瑞興業公司工程款之意等。10月29日,博瑞興業公司簽收該律師函。
2020年11月26日,豐臺法院就城建八公司與世紀開元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20)京0106民初10589號民事判決書,其中就世紀開元公司主張的質量問題作出認定:雙方合同中對于保修問題有明確約定,現世紀開元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情形符合合同約定的扣除保修費用等情形,亦不足以證明世紀開元公司據此可以拒絕支付未付工程款,故其相應辯稱法院難以采信。基于前述理由,豐臺法院判令世紀開元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城建八公司工程款21136871.81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同年12月25日,城建八公司就該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另查明,2020年6月9日,開創世紀公司作為甲方于乙方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甲方因與城建八公司、博瑞興業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指派律師作為該案一審、二審階段的代理人,律師費2萬元等。同年7月6日,開創世紀公司支付律師費2萬元,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于同年5月17日開具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11533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書、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分包合同》、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工程結算協議》、民事判決書、執行申請書及《槐房二期外墻保溫維修計劃》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位清償第三人北京博瑞興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北京開創世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項285299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開創世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80元,由原告北京開創世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00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58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楊成成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