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紅海三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海公司)與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八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紅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奇,被告城建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紅海三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5民初40719號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紅海公司起訴稱:1.判令城建八公司支付混凝土貨款2001305元;2.判令城建八公司支付違約金(以2001305元為基數,按照月息萬分之三的標準,自2021年1月1日算至一審判決生效之日)。事實與理由:紅海公司與城建八公司簽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紅海公司向城建八公司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南苑槐房新村建設二期項目供應混凝土。供貨完成后,雙方于2019年9月6日簽訂《債權債務關系延期確認備忘錄》,其上載明了付款金額及時間,但城建八公司并未依約支付貨款。故紅海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城建八公司辯稱:同意支付混凝土貨款2001305元,但希望城建八公司能將違約金進行減免。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城建八公司作為定作人與供貨人紅海公司簽訂《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雙方就商品混凝土供應事宜達成協議,供貨人送貨到買受人工地,并配合買受人施工,工程地點為豐臺區南苑鄉槐房村;結構完成后3個月內辦理結算手續,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并得到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尾款后,三個月零利息支付剩余貨款;質量保證金為總結算價的5%,如無質量問題在保證期滿后一個月內支付;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逾期按每月萬分之三支付利息。
2019年9月6日,城建八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紅海公司簽訂《債權債務關系延期確認備忘錄》,其上載明:甲乙雙方于2013年4月16日簽訂槐房新村建設二期混凝土物資采購合同,于2016年1月25日簽訂結算協議書,至今甲方欠乙方混凝土貨款共計2401305元;由于開發商資金原因,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于2019年9月31日前支付給乙方40萬材料款,以此首付款日期作為雙方目前債權債務關系的具有法律效應的有效延續,雙方還同意將剩余尾款2001305元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支付。
《債權債務關系延期確認備忘錄》出具后,城建八公司支付40萬。
庭審中,紅海公司稱其主張的違約金即為《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利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北京市紅海三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001305元;
二、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北京市紅海三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2001305元為基數,按照月息萬分之三的標準,自2021年1月1日算至一審判決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8元,由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曉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然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