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八公司)與被告北京世紀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開元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城建八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靜、李娜慧、被告世紀開元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瀚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世紀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6民初11666號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城建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辦公區租賃費600000元;2.判令被告以6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3年中標被告發包的“槐房二期回遷房項目”。項目建設過程中,原告在豐臺區御槐園西側建起了辦公用房。該辦公用房建好后,被告提出租用。于是,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辦公區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豐臺區御槐園西側,占地面積約2000平方米,其中包括活動板房27間,磚混結構的廚房、餐廳、儲藏室、男女衛生間、門衛室、淋浴室各1間(以下簡稱租賃房屋)出租給被告用于辦公。租賃期為5年,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賃房屋的租金按照年租形式計算為每年120000元(稅后租金),租賃期限內租金共計600000元,被告于租賃期滿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全額租金。現租賃期已滿,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賃費。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世紀開元公司辯稱:第一,對于本案涉及的建筑,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設。第二,對于房屋交付的時間,是從2016年4月28日由原告向被告交付,被告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第三,雙方之間僅存在租賃法律關系,不存在買賣法律關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城建八公司(甲方、出租方)與世紀開元公司(乙方、承租方)簽訂《辦公區租賃合同》,約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出租槐房二期辦公區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一、租賃房屋位置及面積,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房屋位于豐臺區御槐園西側,占地面積約2000平方米,其中包括活動板房27間、磚混結構的廚房、餐廳、儲藏室、男女衛生間、門衛室、淋浴室各1間;二、租賃用途,乙方租賃的該房屋僅用于辦公,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三、租賃期限,3.1本合同租賃期限為5年,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3.2合同期滿后除部分可轉移辦公用品由甲方自行清出,本辦公區其余殘值均歸乙方所有;四、租金,4.1租賃房屋的租金按年租形式計算為每年120000元(稅后租金),租賃期限內租金共計600000元,4.2乙方租賃期滿后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額租金,4.3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出具發票。
庭審中,關于涉案房屋的實際交付使用期間,城建八公司稱房屋建好后,2013年開始使用,世紀開元公司安排監理公司和其公司一起使用,并且達成協議,監理公司的使用視為世紀開元公司的使用,其公司是2014年年底撤出的,此后一直到房屋拆除,都是世紀開元公司和監理公司使用。世紀開元公司對城建八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認可,主張其開始使用涉案房屋的時間為2016年4月28日,并提交發票予以證明。上述發票顯示付款單位為世紀開元公司,品名為空調移機費,時間為2016年4月28日。城建八公司對上述發票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城建八公司主張世紀開元公司欠付其辦公區租賃費600000元,提交了企業詢證函、往來賬項詢證函、成本費用表以證明其主張的費用金額。上述企業詢證函顯示:本公司與貴公司工程結算付款情況,截止日期2017年12月31日,項目名稱槐房新村建設二期工程,合同總金額(包含)變更600000元,累計結算金額600000元;上述往來賬項詢證函顯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與貴公司相關信息如下,本公司與貴公司工程結算、收款情況如下:工程名稱:槐房新村,結算金額:600000,拖欠款情況:600000,世紀開元公司在上述企業詢證函、往來賬項詢證函中均加蓋了財務專用章進行確認。世紀開元公司對上述往來賬項詢證函、企業詢證函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主張該詢證函記載的應向城建八公司支付的費用,并非其按照實際使用關系應向城建八公司支付的費用,僅是財務記賬過程中對財務記賬的確認,對成本費用表不認可。
經詢,城建八公司稱案涉房屋無規劃手續,如無法認定《辦公區租賃合同》有效,世紀開元公司亦應當依據《辦公區租賃合同》的約定金額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及利息損失;世紀開元公司認可實際使用涉案房屋至2017年12月31日,并主張《辦公區租賃合同》系事后補簽,根據其上加蓋印章推斷簽訂時間在2016年至2017年,涉案房屋因系違法建設已被拆除,并主張《辦公區租賃合同》系無效合同,不應支付利息損失。
上述事實,有《辦公區租賃合同》、企業詢證函、往來賬項詢證函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北京世紀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區房屋占有使用費600000元;
二、駁回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北京世紀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彭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萬星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