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家港保稅區長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建公司)與被告江陰市中科君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公司)、第三人江陰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建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繆申周、劉建忠,被告中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建平、潘梁、第三人江陰建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家港保稅區長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江陰市中科君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81民初3766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長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4875178.7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以及該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2.判令原告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在上述工程款本金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中科公司與江陰一建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后更名為江陰建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中科公司將江陰中科藍郡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發包給一建公司施工。2014年8月,經中科公司委托指定,一建公司華盛分公司將江陰中科藍郡二期二標段工程的土建、安裝工程(以下簡稱工程一)交于長建公司施工,工程內容為二期二標段地下室12805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面積22208.93平方米。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10日竣工。2017年9月20日,中科公司致函一建公司,明確業主指定分包(長建項目部等)由被告與原告自行結算。原告提交竣工結算書給中科公司,工程價款為75700055.36元。因該工程由原被告直接洽談并結算,只是委托一建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實際的合同相對方應當是原被告。
同期,原被告協商一致,被告將中科藍郡一期、二期室外庭園整改工程、車庫頂板鋪裝層整改工程、室內外雨污水整改工程、室外路燈工程(以下簡稱室外庭院配套工程,工程二)發包給原告施工,工期90天,合同暫定價為1500萬元,工程完工付至80%,工程完工后第二年付清。2017年11月6日,雙方就上述協議約定內容簽訂工程承包協議。工程二于2016年12月底完工,原告將竣工結算資料送審被告,結算書工程總額為20390918.52元。
以上二項工程合計工程送審價款為96090973.88元,被告已付工程款51212795.18元,尚結欠工程款44875178.70元。現付款期限已經屆滿,被告未予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愿判如所請。
被告中科公司辯稱,1.關于工程一,他公司是與原告直接洽談的,為了辦理各項手續的便利,遂與一建公司簽訂了總承包合同,然后由一建公司與原告簽訂施工合同。關于工程二,他公司與原告簽訂了施工合同。2.工程一和工程二經他公司與原告共同委托審定,審定價為78921847.30元,他公司已經支付給原告工程款54300695.18元;3.工程一、工程二的竣工時間均是2018年11月8日,根據他公司與江陰建工簽訂的合同約定,以及他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室外合同約定,原告主張的工程二付款期間尚未屆滿。4.對于原告施工的室外庭院配套工程,不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范圍。5.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一些質量問題,他公司保留追訴的權利。
第三人江陰建工述稱: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由中科公司和長建公司商定,為了辦理各項手續的方便,由中科公司與他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然后由他公司與長建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實際上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的合同雙方是中科公司和長建公司,結算也是雙方自行進行的。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江陰一建建設有限公司華盛分公司是江陰一建建設有限公司名下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一建公司的名稱于2018年1月29日變更為江陰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江陰建工)。
一、關于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情況
2014年6月4日,中科公司就江陰市中科藍郡二期二標段向一建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
2014年6月7日,中科公司與一建公司就中科藍郡二期二標段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備案合同,備案合同的價款為66618300元。合同專用條款第21條補充條款載明“1.此合同僅供辦理手續使用,不作為雙方工程結算依據?!?2014年6月,中科公司與一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補充合同》一份,約定“工程內容為中科藍郡一期、二期工程,圖紙范圍內的全部樁基、土建(含人防)、水電安裝(含消防)及土石方。一期開工日期2014年1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10月30日;二期開工日期2014年6月8日,竣工日期2015年9月2日。
2016年上半年,江陰一建建設有限公司華盛分公司(甲方)與長建公司(乙方)簽訂《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將中科公司位于江陰新橋鎮新楊路東側的江陰工程的土建、安裝工程交于乙方施工,總造價約6661.82萬元,詳見投標文件,最終以業主方審計后的總造價為準;工程面積:地下室面積12805平方米,地上面積22208.93平方米(地上面積均為投標時面積);工程施工范圍:對應承包房號的土建、安裝工程(含本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及工程合同簽訂中,甲方同業主方中科公司約定的土建工程施工范圍)。合同工期:530天,按業主確定的開工之日起計算;工程質量:合格(一次性通過驗收)。工程結算:乙方應繳納營業稅等稅費,每月產值申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匯總甲方后一并申報業主;本工程結算資料由乙方收集、編制整理后交甲方一并送業主方審計;工程乙方上繳甲方管理費及所得稅經雙方協商后確定為工程造價的1.5%,除此以外的費用均與乙方無關。付款方式:乙方工程款項的支付,按業主與甲方的工程支付比例及方式同比例及方式支付;甲方在支付工程款項時,扣除第五條款中所發生的相關稅費。保修:乙方就本工程的保修范圍及期限,均得執行業主與甲方簽訂的合同保修內容;乙方結算后,按總結算價的5%作為保修金預留甲方,保修期內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及時維修,不得延誤保修時間,否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費用在保修金中給予扣除。
后,一建公司華盛分公司(甲方)與長建公司(乙方)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甲乙雙方原簽訂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簽訂后,乙方承建了業主其他部分工程,另由于業主原因,工期一再延遲。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如下:工程概況、地點和面積沒變,工程施工范圍:對應承包房號的土建、安裝工程(含本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及工程合同簽訂中,甲方同業主方中科公司約定的土建工程施工范圍),乙方另承包業主工程不在本協議工程范圍內。付款期限方式:工程款項的支付,直至竣工,按業主支付情況分期付至60%,其余在竣工后1年半內付清,但由于業主付款延誤的,付款推遲,收到業主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甲方應立即支付給乙方,如業主到期不付,甲方同意乙方可直接要求業主支付;甲方在支付工程款項時,扣除第五條款中所發生的相關稅費,如業主直接付款給乙方、乙方須支付相應稅費給甲方。保修:乙方自行負責其施工工程的保修。
長建公司就二期二標段工程進行了施工。
蘇州達仁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中載明:長建公司2017年3月10日向中科公司報送了竣工結算資料。
驗收日期為2017年5月10日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載明中科藍郡二期二標段工程驗收合格,同意評為合格工程,開工日期為2014年6月8日,竣工日期為2017年5月10日,驗收日期是2017年5月10日。一建公司和中科公司在該驗收證明書上加蓋公章,監理單位丁勝簽字。
后,江陰質監部門要求對二期二標段的部分工程項目進行整改。
驗收日期為2018年11月8日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載明中科藍郡一期、二期一標段、二期二標段工程開工日期為2014年6月8日,竣工日期為2017年5月10日,驗收日期是2018年11月8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均在該驗收證明書上加蓋公章并簽字。
審理中,中科公司和長建公司一致確認,二期二標段房屋是住宅商品房,部分房屋已經出售給業主。
二、關于室外庭院配套工程情況
2017年11月底,中科公司(發包方)與長建公司(承包方)簽訂《工程承包協議》一份,約定中科公司將位于江陰新橋的江陰市外路燈工程發包給長建公司施工。整改范圍:一期及二期整個小區域內的地下庭園、鋪裝層道路、路側石、道路窨井、室內吊頂、室內外雨污水改造道路空施工等,具體工程施工詳見決算清單及竣工圖。工程工期:按月進度計劃及總進度計劃。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90天;承包范圍及工作內容:本工程范圍內江陰中科室外庭園整改工程、車庫頂板鋪裝層整改工程、室內外雨污水整改工程、室內石膏板吊頂工程、室外路燈工程(庭園的GRC線條、浮雕及外墻涂料不在其中),詳附施工圖。合同暫定價為:1500萬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付到80%,工程完工后第二年付清。結算方式:工程按照江蘇省2008清單按實結算,不下浮。
雙方一致確認,2016年12月3日,長建公司向中科公司報送了室外庭院配套工程的結算資料。審理中,長建公司主張室外庭院配套工程的完工時間是2016年12月底,竣工驗收時間是2018年11月8日。中科公司認為完工時間即竣工驗收時間2018年11月8日。審理中,長建公司又認為室外配套庭院工程最遲已經于2018年9月25日已經完工。
三、情況說明、備忘錄相關情況
在一份《關于公司2017年9月12日通知的補充說明》上,載明:“一建公司:
華盛分公司接到公司9月12日下發通知,根據公司要求,華盛分公司已組織人員積極配合,現做補充說明:2.華盛分公司現有項目月城華府家園及中科藍郡中意房產三個項目分包、結算情況如下:
A:月城華府家園無任何分包情況。
B:中科藍郡項目,除業主直接發包的門窗線條和其他項目外,業主指定分包(包括水電、部分土建項目)為趙文虎項目部(水電)及長建項目部、劉建才項目部,按業主要求,由其自行結算并加蓋一建華盛分公司章、自行組織相關材料(遞交時加蓋一建華盛分公司章)。該項目工作量已完成很久,業主解決玻璃節能保溫問題后,即將對全部工程項目進行驗收。華盛分公司施工總額197146139.69元竣工結算全部資料5月即遞交,業主稱因全面驗收,故未審結,華盛分公司再聯系,估計年前會有結果。
C:由麗景花園項目,業主直接發包鋁合金門窗、外墻保溫、外墻真石漆等項目,已與業主結算。請公司在收款時注意配合費收取。
江陰恒基房地產有限公司:
江陰中科君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江陰市中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江陰一建公司華盛分公司
2017年9月20日”
中科公司在上述補充說明上的“江陰中科君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部位蓋章。
2020年5月7日,中科公司(甲方)與長建公司(乙方)達成《關于中科藍郡工程有關事項的備忘錄》,主要內容是:1.甲方投資開發的中科藍郡工程,乙方共承包建設了兩個項目,第一個是二期二標段工程,該工程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考慮到中科藍郡一期二期整個項目辦理各項手續的便利,由甲方與一建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再由乙方與一建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第二個工程為中科藍郡室外工程,該項目由甲乙雙方之間直接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2.由于甲方資金緊張,造成兩個工程都沒有按時支付工程款,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對工程款金額存在爭議,乙方已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經甲乙雙方及金港鎮工作者各方協商,初步達成以下共識:一、考慮到司法鑒定的成本及甲方已委托蘇州公司審計的客觀情況,暫停司法鑒定程序。二、甲乙均同意對于結算中存在的問題,繼續交由甲方原委托的蘇州公司進行進一步核實,甲方必須確保蘇州公司如實客觀地進行結算審計,對乙方反映的問題如實對待,按照兩個工程項目,分別對竣工圖、竣工變更圖、設計變更函、涉及變更圖、簽證單、工程聯系單等一一核對,如果從資料尚不能反映的內容,應當到現場核實。三、在核對過程中,對有爭議部分甲乙應友好協商解決,由雙方計算后確定工程金額。四、雙方確認重新核對審計的時間力爭在二個月內完成。
四、工程價款審定和付款情況
審理中,中科公司和長建公司根據上述備忘錄,雙方共同自行委托蘇州達仁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中科藍郡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一)和一期、二期室外庭院配套工程(工程二)的造價重新進行了審計。2020年8月21日,蘇州達仁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其中二期二標段送審價為95511820.16元,審定價為64930380.17元;一期、二期室外庭院配套工程送審價為27997252.70元,審定價為13991467.13元。中科公司、長建公司對上述造價均無異議。因一期、二期室外庭院配套工程的價款難以進行區分,經中科公司、長建工程協商并測算,二期二標段室外庭院配套工程的價款占全部室外庭院配套工程價款的50%,即為6995733元,江陰建工對此無異議。
中科公司和長建公司一致確認,中科公司已經支付給長建公司工程款54300695.18元,其中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已付工程款44674128.93元,室外庭院配套工程已付工程款9626566.25元(含二期二標段室外庭院配套工程已付工程款4813283.13元,一期和二期一標段室外庭院工程已付工程款4813283.12元)。江陰建工對此無異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案涉工程款如何確定;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如何確定。
一、關于案涉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
(一)關于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
本院認為,中科公司就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與江陰建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江陰建工華盛分公司就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與長建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由長建公司實際施工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長建公司稱該工程由其與中科公司直接洽談,并由中科公司委托江陰建工華盛分公司交由長建公司施工,且雙方直接結算,因此,長建公司與中科公司存在直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中科公司蓋章的《補充情況說明》以及在庭審中中科公司與長建公司達成的《關于中科藍郡工程有關事項的備忘錄》,可知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由中科公司與長建公司直接洽談,只是為了辦理各項手續的便利,才與江陰建工簽訂了總承包合同,實際上是中科公司委托江陰建工將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發包給長建公司施工。審理中,中科公司與江陰建工對該事實也予以了認可。因此,本院認定中科藍郡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的合同相對方是中科公司和長建公司,長建公司與江陰建工華盛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對中科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經審計,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的審定價為64930380.17元,扣除中科公司已經支付的44674128.93元,尚結欠20256251.24元。補充協議約定工程款應于竣工后一年半內付清。對于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的竣工時間如何確定,雙方存在爭議。長建公司認為竣工時間是2017年5月10日,中科公司認為是2018年11月8日。對此,本院認為,施工單位施工結束后,向建設單位報送竣工結算資料,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組織驗收合格的時間,即為竣工驗收時間。本案中,長建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中科公司報送了竣工結算資料,驗收時間為2017年5月10日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載明的二期二標段工程經驗收合格,且由建設單位中科公司和施工單位一建公司加蓋公章,監理單位丁勝簽字,可以證明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的竣工時間是2017年5月10日。中科公司主張的2018年11月8日的驗收時間是應質監部門的要求對部分工程進行整改后按照行政管理的要求備案而進行驗收的時間,故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的竣工時間應當以2017年5月10日為準。因此,中科公司應于2018年11月10日前付清工程款。故中科公司應向長建公司支付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款20256251.24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11月11日起計算的利息。
(二)關于室外庭院配套工程
本院認為,中科公司與長建公司就一期、二期室外庭院配套工程簽訂了《工程承包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約履行。經審計,長建公司施工的室外庭院配套工程審定價為13991467.13元。工程承包協議約定:工程完工付到80%,工程完工后第二年付清。長建公司和中科公司對工程完工時間產生爭議。長建公司認為工程于2016年12月底已經完工,中科公司認為工程完工時間是2018年11月8日。對此,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時,首先應當按照文義進行解釋。工程完工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自檢工程,使其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即工程已經施工完畢并自檢合格。本案中,一方面,長建公司和中科公司一致確認長建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已經將室外庭院配套工程的結算資料報送給中科公司,可以表明此時該工程已經完工,長建公司主張該工程于2016年12月底已經完工,本院予以采信。另一方面,合同約定工程完工后二年付清,即付清工程款的時間是2018年12月底前,截至2018年12月底,室外庭院工程也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符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故本院認定室外庭院配套工程于2016年12月31日完工。審理中,長建公司自愿將完工時間變更為2018年9月25日,本院予以確認。故中科公司應于2020年9月24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13991467.13元,扣除中科公司已經支付的9626566.25元,尚結欠4364900.88元。故中科公司應向長建公司支付室外庭院配套工程工程款4364900.88元,并支付該款自2020年9月25日起計算的利息。
二、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如何確定。
(一)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
本院認為,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關于長建公司施工的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中科公司應給付工程款價款的時間為2018年11月10日,長建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并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因此長建公司在中科公司尚結欠的二期二標段土建、安裝工程款20256251.24元范圍內對其實際施工的二期二標段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二)關于室外庭院配套工程
判決結果
一、江陰市中科君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張家港保稅區長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621152.12元,并支付20256251.24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20256251.24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支付4364900.88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張家港保稅區長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0256251.24元范圍內對其施工的中科藍郡二期二標段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張家港保稅區長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618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71180元(長建公司已預交),由原告長建公司負擔122395元,由被告中科公司負擔148785元。原告長建公司預交案件受理費中的剩余部分14878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中科公司應負擔的案件受理費部分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戶名:江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開戶行:農村商業銀行江陰農商銀行營業部;賬號:01×××30)。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浦崢
人民陪審員王永芳
人民陪審員徐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宏娟
書記員胡冰琰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