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湖南恒凱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凱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協議糾紛一案,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7)湘0408行初26號行政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湘04行終32號行政裁定:發回重審。2019年9月16日,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又作出(2019)湘0408行初18號行政判決,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訴,本院202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事實清楚,決定書面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恒凱環??萍纪顿Y有限公司、衡陽市生態環境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湘04行終53號
判決日期:2020-08-19
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查明,2015年1月26日,原衡陽市環境保護局在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督網上發布了衡陽市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公開選定招標公告,因報名人數不足及投標文書不合格等原因,造成二次招標失敗。2015年3月2日,經衡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衡陽市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的選定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確定。2015年3月18日,恒凱公司經邀請招標,并經開標、評標等活動被確定為中標單位,取得了衡陽市機動車環保檢測“松木站”和“楊柳站”的項目經營權,同時恒凱公司按照衡陽市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選定招標文件的規定將履約保證金存入了指定的銀行賬戶。2015年4月1日,恒凱公司與原衡陽市環境保護局簽訂了衡陽市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選定招標合同(一標段)。按照該合同要求,恒凱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在衡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了衡陽衡宏環??萍加邢薰荆⒂稍摴驹诤怅柺虚_展機動車環保檢測具體工作。衡陽衡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便就楊柳機動車尾氣檢測站及松木機動車尾氣檢測站的建設項目的選址、環境影響評估、土地勘測定界等進行籌建工作。直到2015年9月10日和2015年10月30日,衡陽衡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機動車尾氣檢測楊柳站和松木站才分別取得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2015年11月27日才取得湖南省環境保護廳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委托證書。但該兩個機動車尾氣檢測站投入運營僅一個月左右,衡陽市附近便分別成立了多家像楊柳站、松木站這樣的機動車尾氣檢測站,恒凱公司投入的資金一時難以收回。為此,恒凱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原衡陽市環境保護局發出了律師函,要求原衡陽市環境保護因欺詐行為、違約行為賠償恒凱公司造成的損失,因恒凱公司的經濟損失一直未得到解決,故恒凱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雙方2015年4月1日簽訂的《衡陽市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選定招標合同(一標段)》,并賠償恒凱公司經濟損失2788809.01元。
另查明,恒凱公司投入的機動車尾氣檢測松木站、楊柳站的資產投入,經衡陽天誠資產評估事務所評定為2788809.01元。
原審認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法律、法規賦予被告的法定職責。本案涉及的是行政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2009年12月10日出臺的《機動車環境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省級環保部門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數量控制和社會化運作的原則編制環檢機構發展規劃?!钡谄邨l規定:“省級環保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合同申請人所在地城市環保部門組織專家,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申請人在當地媒體上予以公示。省級環保部門對合格的申請人進行委托,頒發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委托證書,向社會公告,并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备鶕鲜鲆幎ǎ怅柺猩鷳B環境局作為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主管行政部門與恒凱公司簽訂的《衡陽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選定招標合同》并無不當,且該行政行為是對恒凱公司組建排放尾氣檢測站的核查、評審、委托及備案制,并不是對行業的特許經營權(BOT)的許可制度。雖然,雙方簽訂的招標合同中已明確了由恒凱公司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但是在2016年以后,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委托檢測事宜進行了修改,導致衡陽市范圍內出現多處排放尾氣檢測站,符合情勢變更的情形,現恒凱公司申請解除合同,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同意解除合同,故恒凱公司因此請求解除其與衡陽市生態環境局之間簽訂的合同,該院予以支持。經評估,恒凱公司在檢測站投入的資本為2788809.01元,涉案合同依法解除,雖并非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的原因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衡陽市生態環境局應依法給予恒凱公司相應的補償,該院酌情判定由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補償恒凱公司10%的投入損失,即278880.9元。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辯稱,恒凱公司非本案適格的原告。經查,衡陽衡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雖然在衡陽市具體負責排放尾氣檢測事宜,但該公司是恒凱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招標事同中的要求,依法在衡陽市注冊登記成立的企業,屬恒凱公司的分支機構,故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辯稱恒凱公司主體不適格沒有理由,該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恒凱公司與衡陽市生態環境局簽訂的《衡陽市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選定招標合同(一標段)》解除;二、衡陽市生態環境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恒凱公司損失278880.9元;三、駁回恒凱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恒凱公司負擔20520元,由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負擔2280元。
宣判后,原審原告恒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責任劃分不當,適用法律不準,要求被上訴人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賠償2788809.01元。
被上訴人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在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雙方當事人在一審中被采信的證據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2019)湘0408行初18號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二、撤銷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2019)湘0408行初18號判決第二項;
三、被上訴人衡陽市生態環境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上訴人湖南恒凱環??萍纪顿Y有限公司損失976083.15元。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共計100元,由雙方當事人均等各負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尹運健
審判員丁櫪澎
審判員羅慕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陳智
書記員陳芳艷
判決日期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