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通用恒興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恒興公司)訴被告上杭縣臨城鎮白玉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白玉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通用恒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向洲,黃志杭、被告白玉村民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李壽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通用恒興電氣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杭縣臨城鎮白玉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823民初1607號
判決日期:2019-07-22
法院:上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通用恒興公司訴稱: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所有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白玉村民委員會將位于上杭縣臨城鎮白玉村的45KW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工程發包給原告,原告與被告就該光伏發電項目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該工程為固定單價合同,合同價款為219000元,且雙方還就承包范圍、工程質量、合同價款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項目進行了明確約定。隨后,原告即按約定組織人員對前述工程進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于2018年4月3日就該工程項目進行了驗收,現該項目早已并網且投入使用,此外,該項目工程保修期為壹年,在保修期內并未出現重大保修問題,原告認為,其已按照合同約定將工程施工完畢并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任何工程款項。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
白玉村民委員會辯稱,1、我村與原告所簽訂的合同,非我村主觀意思,2017年年底原告以脫貧攻堅的名譽,讓貧困戶入股分紅,讓貧困戶早日脫貧,承諾10戶貧困戶每戶每年有3000元左右的分紅。2、村委會確實沒有錢,維持日常的開支都比較艱辛,以前村委會賬戶有20多萬元,那是宜居環境整治,村民受強制執法拆除豬場的未付補償款,一個月來,多次向政府借款付款,可一直沒借到就沒付。3、2017年年底,原告承諾每月年度電有0.85元,現在每個月才700元。4、建議原告把光伏電站拆了,明顯的要虧本。5、原告考慮一下,現在把光伏發電站的所有權歸原告。6、原告質量問題,目前是否合格,公司誰來負責保修,要由專業人員對發電站進行驗收。村委會有錢的話會支付,但現在沒有錢。
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白玉村民委員會將位于上杭縣臨城鎮白玉村的45KW分布式光伏發電工程發包給通用恒興公司,雙方就該光伏發電項目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該工程為固定單價合同,合同價款為219000元,且雙方還就承包范圍、工程質量、合同價款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項目進行了明確約定。2018年2月7日,通用恒興公司組織人員對前述工程進行施工。工程完工后,雙方于2018年4月3日就該工程項目進行了驗收。現該項目已并網且投入使用,但白玉村民委員會至今未付工程款,為此,通用恒興公司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通用恒興公司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報告》和雙方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上杭縣臨城鎮白玉村民委員會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給福建通用恒興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000元及利息(以219000元為本金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所有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85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292.5元,由上杭縣臨城鎮白玉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何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范秀玲
判決日期
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