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檢測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西共青開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檢測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2017)贛1029民初464號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執行,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人江西共青開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江西恒信工程檢測集團有限公司、江西共青開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贛1029執903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江西省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責令報告財產令,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委托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現場調查,未能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2019年11月4日,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民幣41.8259萬元,截至2019年12月22日未執行人民幣41.8259萬元。經窮盡調查措施,因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于2019年12月18日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艾洪仁
審判員羅武歐
審判員樂武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勝忠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