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檢測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西金域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檢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贛0902民初55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限江西金域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江西恒信工程檢測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檢測費133000元,并支付違約金32806.6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44元,由江西金域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申請執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檢測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