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審理申請人常興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王石某、魏某追償權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申請人王石某、魏某782044元或等值財產,申請人已提供銀行存款擔保。
經本院執行,于2020年12月11日凍結了被申請人王石某、魏某部分銀行存款,以及查封一處房產,因未查詢到足額財產,致使保全事項未能全部實施完畢。
至此,對被申請人王石某、魏某保全措施保全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魯1428執保1010號財產保全一案,予以結案。
申請保全人若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