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雅安市同信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雅安市同信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1802民初218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雅安市同信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0220837.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1149916.54元(暫計至2021年5月31日);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初,被告因承建省道105線雅安至上里至邛崍工程,與原告協商供應砂石,從2018年4月3日起,原告陸續向被告供應砂石。2018年8月13日雙方簽訂《砂石購銷合同》(合同號:川W-SD105-017),原告向被告供應碎石、機制砂、米石、自然沙等貨物。合同簽署后,原告依約供貨。根據雙方的結算,自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3月19日,原告共計為被告供應貨物金額為:28620637.66元。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原告按照月累計支付乙方85%的材料款,乙方供料結束后,余款3個月內付清。原告結束供貨至今己超過一年,被告總計欠付原告貨款本金10220837.6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付款,并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告發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貨款,被告至今未予履行。原告為保護自身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砂石購銷合同》(合同號:川W-SD105-017)約定有仲裁條款,在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排除了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故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雅安市同信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漆喜梅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