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春與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春與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82民初3747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榆樹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被告在2017年中標承建吉林省榆樹(黑吉界)至松原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土建工程YSTJ01標段約18.65千米高速公路。被告將部分勞務及材料提供承包給原告。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進行施工,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簽署了問題統計表以及備忘錄。2019年9月末,原告承包的工程順利交付業主,業主已經使用(通車)。但被告以各種理由不給原告結算勞務和材料等費用,經過第三方鑒定結合雙方的約定,被告應付原告清單外工程款8186522.75元,護欄底座預埋件及變更增加鋼筋費用209550.5元(126218.7+48863.8+26920.6+7547.4),2019年主材調差247082.116元,以上三項合計8643155.41元,由于被告在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仍然不給原告結算工程款,被告應給付原告自2019年9月30日開始按照一年期利率3.85%計算,至實際付清為止(暫時計算至起訴日即利息為261650.81元)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一、我方中標后,針對吉林省榆樹(黑吉界)高速公路建設項目01合同段與吉高集團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后,將該標段的部分勞務施工分包給了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并簽訂了《吉林省榆樹(黑吉界)YSTJ01標段200章路基400章橋梁涵洞(K31+530-K36+000)分包清單及10項約定》、《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編號:YSTJ01-GC201801)》、《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榆松高速01標段與四工區合作備忘錄(一)》三份合同。我方是具有國家大型施工資質的企業,在工程承包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形象,決不允許將招標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無施工資質的自然人或資質不夠的企業,既我方在該項目施工期間,不可能和作為原告的自然人發生業務往來。因此,原告方主體不適格,貴院應在程序上駁回原告的起訴。二、我方在與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簽訂的《吉林省榆樹(黑吉界)YSTJ01標段200章路基400章橋梁涵洞(K31+530-K36+000)分包清單及10項約定》,雙方均已實際履行,10項約定為:“1·以上單價包含稅,鋼材、水泥、燃油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需提供普通發票。2·工地用電甲方不提供電源,乙方自行解決施工用電,單價里考慮。3·甲方負責試驗檢測,但乙方必須派人協助。4·乙方負責施工測量,甲方負責控制測量。5·乙方負責基礎資料的整理,填寫編制,甲方負責匯總。6.安全文明施工由甲方負責管理監督。7.以上工程量為暫定工程量,結算工程款以實際完成量為準。8.棄土、取土場、臨時便道用地有甲方負責,如果便道施工,場地建設需經甲方同意后實施,費用按實計量。9.以上單價為綜合總包價,施工整個過程不調價。10.大宗材料按甲方指定廠家進貨”。我方代表聶登洪與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代表李春在合同上分別簽字,以上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受法律保護。因此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的混凝土碎石調差及2019年主材調差的主張,因合同約定總包價不調整,故不應該受到法律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清單外工程款、護欄底座預埋件及變更增加鋼筋費用,我方意見:1.邊坡預制塊二次轉運80000元是因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未能按時完成造成預制件無法安裝,二次轉運費用應由其自己承擔;2.取土場清表300000元、混凝土碎石調差422928元及2019年主材調差275763.5元均為合同約定總包價包含內容。合同約定“以上單價為綜合總包價,施工整個過程不調價。”的情況下,該3項訴求法院應不予支持;3.濕接縫、中橫梁、端橫梁等鋼筋價格684197.54元,泄水孔、通氣孔、工作孔、錨栓孔、主梁焊接接頭、主梁綁扎接頭等工作內容以及護欄底座預埋件及鋼筋245134.6元三項主張,業主均未給我方計量,工程量沒有簽字確認,按照約定應該在我方收到業主方相關計量款后支付。因此相關費用現在暫時不予支付。4.孫洪義邊坡坡腳基礎用混凝土包含在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清單中,因其施工過程中以各種理由拒絕施工,為保證項目按時交付,該項目只能另行分包,其產生的高額費用后果應由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5.關于其主張的混凝土價款我方已經支付完畢。6.關于其主張的利息,我方認為按進度支付款項后,雙方未進行最終結算,就不存在產生利息的問題。三、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為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民法通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黃平與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人李春于2017年簽訂的合同直接約束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四、我方是將吉林省榆樹(黑吉界)YSTJ01標段項目路基路面部分勞務分包給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路基路面具有不可分割性,路基施工質量不合格或者延期完工均嚴重影響路面施工質量及進度,進而影響該項目整體施工及交付使用。因此在我方將勞務部分分包給遼寧弘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原告是不能拆分訴訟的,必須在一個案件里解決。拆開訴訟必然導致法院無法查清整個案件的事實,無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綜上,請求法院在程序上駁回其起訴,在實體上駁回其全部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8日,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通公司)與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吉林省榆樹(黑吉界)至松原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將吉林省榆樹(黑吉界)至松原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土建工程YSTJ01標段承包給瑞通公司承建,第YSTJ01標段由K17+350至K36+000,長約18.65千米,四車道高速公路等級,設計時速為120千米/小時,瀝青混凝土路面,有互通立交一處,大中橋是做,斗長365米以及其他構造物工程等。工程簽約合同價位27000000.00元,工期為1004日。童年,瑞通公司將YSTJ01標段4工區的工程以及勞務分包的形式承包給原告李春施工,雙方簽訂了路基、橋涵工程勞務分包清單,清單中包含需施工的子目號、子目名稱、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原告除上述清單中約定項目進行施工,另外按瑞通公司的指示,對清單外的相關項目進行了施工。雙方在2019年9月18日簽訂了“榆松高速01標四工區2019年度結算存在問題統計表”,該表中在雙方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統計以及處理辦法。在訴訟過程中,經原告李春申請,本院委托吉林同成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對雙方爭議問題進行鑒定,該公司的鑒定意見是:《榆松高速01標段四工區2019年度結算存在問題統計表》中以下工程委托的鑒定結果:(一)無爭議項1.1鋼筋工程量(濕接縫,中橫梁,端橫梁,通道橋鉸縫,中橫梁位置內梁板鋼筋)134118.02千克;1.2泄水孔,通氣孔工程量384個;1.3工作孔工程量376個;1.4中橫梁處支座安裝數量188個;1.5空心板鉆錨栓孔數量288個;1.6通道箱涵錐坡數量363.5立方米;1.7、①主梁焊接接頭單價13.89元/個;②主梁綁扎接頭單價1.69元/個。2、(1)2019年主材調差中第23/24/25期工程量雙方已經進行確認,結果為26190.56元;(2)護欄底座預埋件及變更增加鋼筋費用,結果為①護欄底座預埋鋼板種糧合計11.29噸。金額11.29*11179.69(詳見綜合單價分析表)=126218.7元。②鋼筋工程:增加鋼筋工程量為9772.76千克。金額9772.67*5=48863.8元。(二)、有爭議項。1、2019年主材調差中第15/16/17/20/21/26期工程量雙方未進行確認。金額為220891.6元。
另查明,瑞通公司承包的工程已于2019年9月末交付業主使用。
原告李春為索要清單外工程款,護欄底座預埋件及變更增加鋼筋費用,2019年主材調差合計8643155.41元及利息261.650.81元訴來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李春清單外工程款8186522.75元。
二、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李春護欄底座預埋件及變更增加鋼筋費用209550.50元。
三、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李春2019年主材調差247082.16元。
四、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利息(時間從2019年10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為止,工程款按8643155.40元、利率按年利率3.85%計算)。
案件受理費74134.00元,鑒定費24612元由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士杰
人民陪審員王立朋
人民陪審員崔彥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王嘉男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