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趙冬春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市加氣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加氣混凝土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017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冬春與北京市加氣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民終7296號
判決日期:2019-08-23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趙冬春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裁定,依法改判支持趙冬春一審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趙冬春于1987年調入加氣混凝土公司工作,先在鋼筋工段做鋼筋組裝工作,1992年左右調入原料車間從事上料工作,1996年開始從事鋁粉工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工種工作至2007年10月份,后又在車間做了一年,此后調入后勤,直至2011年5月份買斷工齡。2017年9月份,趙冬春申請提前退休,2017年底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知缺失原始檔案如工資表和工資調檔記錄,讓繼續補充檔案,后趙冬春向加氣混凝土公司索要,加氣混凝土公司告知沒有找到,致使趙冬春無法辦理提前退休,損害趙冬春利益。2019年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故請求法院依法裁判,維護趙冬春合法權益。
趙冬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加氣混凝土公司提供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間我從事鋁粉工的工資表原件、調資表記錄原件、工種記錄原件;2.加氣混凝土公司支付我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單位補繳社保費損失40萬元;3.加氣混凝土公司支付我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個人補繳社保費損失10萬元;4.加氣混凝土公司支付我未能提前退休損失按2017年5000元每月計算60個月為3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趙冬春提出要求加氣混凝土公司提供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間工資表原件、調資表記錄原件、工種記錄原件、2017年11月后因未辦理提前退休社會保險費用及2017年11月后未辦理提前退休損失,均屬于因特殊工種認定及退休待遇辦理引發的爭議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故對趙冬春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趙冬春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判決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白云
審判員梁志雄
審判員李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吳銀嬌
書記員劉姊婕
判決日期
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