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冬春與被告北京市加氣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加氣混凝土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趙冬春與北京市加氣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08民初20177號
判決日期:2019-05-24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趙冬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加氣混凝土公司提供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間我從事鋁粉工的工資表原件、調資表記錄原件、工種記錄原件;2、加氣混凝土公司支付我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單位補繳社保費損失40萬元;3、加氣混凝土公司支付我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個人補繳社保費損失10萬元;4、加氣混凝土公司支付我未能提前退休損失按2017年5000元每月計算60個月為30萬元。事實和理由:我于1987年調入加氣混凝土公司工作,先在鋼筋工段做鋼筋組裝工作,1992年左右調入原料車間從事上料工作,1996年開始從事鋁粉工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工種工作至2007年10月份,后又在車間做了一年,此后調入后勤,直至2011年5月份買斷工齡。因我在加氣混凝土公司工作期間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符合提提前退休的條件,故我于2017年9月份申請提前退休,但2017年底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知我缺失原始檔案如工資表和工資調檔記錄,讓繼續補充檔案,后我向加氣混凝土公司索要,被告知沒有找到,致使我無法辦理提前退休,損害原告利益,導致我需繼續繳納2017年11月后的社會保險,且無法享受2017年11月后的養老金待遇,故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貴院
判決結果
駁回趙冬春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正
人民陪審員張金海
人民陪審員閆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趙星月
判決日期
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