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付仕東與被上訴人保定市晨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翔公司)、王剛、河北九達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由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24民初723號民事判決,王剛、九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19)冀06民終1043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重審后,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24民初317號民事判決,付仕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付仕東、保定市晨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6民終3278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付仕東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求;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晨翔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系認定錯誤。本案證據表明晨翔公司未向九達公司支付款項,均借給了王剛,其與王剛是法律上的借貸關系,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九達公司授權王剛代支工程款故晨翔公司抗辯的建設施工中存在借支款抵頂工程款是慣例沒有法律依據,且王剛借支款須由九達公司同意后才能抵頂工程款,九達公司不認可抵賬行為,且合同顯示是墊資承建即完工后結算,故此,一審法院將借支給王剛的錢款未經承包費追認直接認定為支付了工程款沒有法律依據,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晨翔公司應承擔責任。依據晨翔公司證據其實際還欠付工程款1360275元,主張剩余款項是質保金和稅款,發包方不能事先扣除稅款,保證金因工程早已竣工使用也應退還。晨翔公司未經招投標導致王剛有可能私刻公章,晨翔公司有可能將工程發包給王剛個人,存在重大過錯,其主張向王剛扣除稅金不成立,一審法院將余款包含在已付工程款內沒有法律依據,保證金至今也早該退還。二、九達公司在發回重審程序王剛外逃不能出庭對質時才抗辯公章私刻,相較于原一審中法官要求其提交是否出借資質給王剛承包涉案工程但九達公司沒有提交說明,應視為對法庭釋明后權利的放棄;現九達公司必須有足以信服的理由說明為何原來沒有做出書面說明現在才抗辯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否則重審后判決其不承擔責任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和法官釋明的嚴肅性。九達公司在王剛無法到庭時才抗辯其私刻公章,其行為違反生活常理,結合晨翔公司提供的合同及工程結算時必然需要九達公司出具稅票的必然事實,以及王剛錄音中談到的還要結算稅票的證據以及九達公司在原一審中對法庭釋明不予回應的事實,王剛借用九達公司資質的蓋然性大于其私刻公章的蓋然性,一審法院僅依據合同印證不是九達公司備案印章就認定其不是適格被告錯誤。發回重審后一審判決對九達公司抗辯和證據的認定有失原一審庭審釋明權的法律嚴肅性。三、王剛私刻公章僅被立案,沒有經過司法程序確認本案合同印章確系王剛私刻并冒用九達公司名義承包,如果最終認定私刻公章與案件判決結果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法院應該中止審理,一審法院僅以合同印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就認定九達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先刑后民原則,違反法定程序。四、一審法院對晨翔公司存在違法建設和發包沒有認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1條、第15條明確規定發包方將建設項目發包給個人或不具備合法資質單位的,由發包方對農民工工資承擔清償責任,一審法院沒有依法認定和判決是錯誤的。依據招投標法和建筑法,涉案工程師必須招投標的工程,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晨翔公司是否進行招投標,工程是否合法項目。上訴人已提請一審法院,如果法院判決否定九達公司是承包方,則發包方晨翔公司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根據上述條例規定,如果九達公司沒有承包工程,則作為發包人的晨翔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王剛的行為觸犯上述法規,法院應判決晨翔公司承擔本案連帶給付責任,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不予回應和認定,有法不依,判決錯誤。綜上,一審法院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規定發包方應依據15條承擔農民工勞務費情況下,判決晨翔公司不承擔給付義務明顯違法;在晨翔公司還有保證金等未付工程款的情況下認定其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系事實認定錯誤;在王剛刑事案件沒有判決認定其私刻公章情況下,一審法院直接認定本案合同系王剛私刻公章所蓋而判決九達公司不承擔責任系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晨翔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與王剛之間簽訂的為勞務分包合同,即上訴人與王剛之間為勞務分包合同關系,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上訴人并非實際施工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26條針對的主體是實際施工人,上訴人主張的勞務費與晨翔公司無關,晨翔公司已超額支付工程款,沒有給付義務。晨翔公司與王剛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案涉項目不是法定必須招投標的項目,上訴人以項目應招投標認定晨翔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任何依據。綜上,應駁回上訴。
九達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晨翔公司提供的造價預算書是中新城造價公司出具,九達公司并未委托也未參與該造價中,是晨翔公司單方委托。王剛作為項目的實際施工人,上訴人是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不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與九達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上訴人沒有向九達公司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經上訴人報案,阜平縣刑偵大隊鑒定九達公章系王剛偽造,該案已立案,九達公司與該項目的發包人晨翔公司之間不存在承包關系。經三次審理,該項目的材料供應等都是由王剛個人實施的,從合同履行講,九達公司并非是該項目的承包人,九達公司從未向晨翔公司出具過工程款發票,九達公司與晨翔公司既沒有任何項目往來也無資金往來。王剛自項目入場至竣工驗收,其曾冒名九達公司名義施工兩次,兩次冒名均被阜平縣刑偵大隊立案偵查,其涉嫌偽造印章,第一次冒名經徐水法院判決九達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王剛未提交答辯意見。
付仕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晨翔公司、王剛連帶給付所欠付仕東工程款(勞務費)107555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申請追加九達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付仕東訴稱,2013年,晨翔公司開發建設位于阜平縣,并將其勞務部分分包給王剛,王剛又將該工程的勞務以河北九達建筑有限公司的名義轉包給付仕東。付仕東依約為該工程提供了勞務。現該工程已經驗收并交付使用。工程結束后,王剛僅僅支付了部分勞務費,剩余尚有1075558元勞務費沒有給付。經查,與付仕東簽訂合同的河北九達建筑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王剛也是違法分包人,該工程實際為晨翔公司承建。晨翔公司辯稱,對施工合同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施工合同內容顯示是付仕東與王剛簽訂,所列甲方為河北九達建筑有限公司,未蓋印章,而且付仕東也認為該公司并不存在,所以該合同是付仕東與王剛個人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顯示為勞務大清包,是勞務分包合同,不能證明付仕東所主張的勞務費與晨翔公司有關,也不能證明付仕東是實際施工人,付仕東和晨翔公司之間存在施工合同關系或勞務分包合同關系。對施工圖紙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施工合同關系,不能證明晨翔公司應該給付付仕東勞務費;對錄音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證據只能證實王剛與付仕東之間存在欠款糾紛,不能證明欠款與晨翔公司存在關系。綜上,付仕東要求晨翔公司與王剛連帶向其支付欠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王剛辯稱,對付仕東提交的勞務合同真實性不認可,第三頁第八條合同價款595元/平米的“5”明顯有修改痕跡,根據結算單單價是小寫595元,大寫四百九十五元,結算單實際結算單價是453元/平米,即付仕東所主張的595元/平米是明顯捏造,小寫與大寫金額相沖突應當按照大寫金額計算,同時要求對施工合同中的數字是否修改進行鑒定,如果修改證據應當依法懲處。錄音整理中王剛所說的金額也是四五十萬元,沒有付仕東所述的1075558元。所以通過付仕東提交的證據,基于案件事實,施工單價是495元/平米,王剛認可剩余工程款應該是546958元,對建筑面積無異議。九達公司辯稱,付仕東提交的施工合同不應作為定案依據,因為河北九達建筑公司是不存在的主體,九達公司沒有王剛這個人,而且合同未加蓋公章,九達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涉案的項目系違法項目,沒有審批手續。九達公司與晨翔公司不存在承包關系,也從未與晨翔公司進行結算。與付仕東簽訂合同的不是我公司。請依法駁回付仕東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1、付仕東與河北九達建筑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一份。經鑒定,合同中所加蓋的河北九達建筑有限公司公章與被告九達公司公章不一致。因合同中的甲方河北九達建筑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所以該合同應當是付仕東與王剛個人簽訂的合同,不能證明九達公司與晨翔公司之間及付仕東存在著施工合同關系。2、付仕東與王剛各提交工程結算單一份;此外,付仕東提供錄音一份,用于佐證所提交施工合同中建筑物每平米單價為595元。結算清單上合同單價每平米595元,與大寫四百九十五元不符,而兩份結算清單格式內容相同,唯獨數額大小寫不一致,錄音證據中顯示,王剛與付仕東達成協議,如王剛即時給付,數額是546958元,到付仕東起訴時王剛尚未給付,故應當認定王剛尚欠付仕東工程款1075558元。3、九達公司所提交的證據顯示,公司沒有簽訂工程承包協議,公司沒有參與與阜平任何有關的工程。協議上的公章與九達公司的公章也不一致。在九達公司發現此問題后已向阜平縣公安局報案,經阜平縣公安局委托有關部門鑒定,合同公章與九達公司使用的印章不符。
一審法院認為,王剛參與了合同的簽訂,為該工程提供建筑實體上的建筑材料,負責施工工人工資的發放,具有實際施工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理應承擔付款責任。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付仕東訴求的勞務費數額為多少及各被告應否承擔連帶責任。依據各方提交的證據,河北九達建筑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合同落款簽字為王剛,事實上材料的供應、施工進度的掌控、施工質量的監督、技術資料的匯總、工程的竣工驗收等事項均由王剛實施,付仕東已經領取的勞務費亦由王剛給付,故該合同實際主體應為王剛和付仕東。結合錄音材料,證實王剛欠付仕東1075558元,故王剛應當向付仕東支付勞務費元1075558元。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載明合同雙方為晨翔公司與河北九達建筑有限公司,經鑒定,河北九達建筑有限公司的印章與被告九達公司的印章不一致,故九達公司不應對王剛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因晨翔公司提供證據證實已超額支付了工程款,有打款條予以佐證,在原審中王剛未否認該事實,且表示如晨翔公司已經全額支付將不再主張晨翔公司的連帶責任,故晨翔公司亦不應對王剛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王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付仕東工程款人民幣1075558元;二、駁回原告付仕東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480元,由被告王剛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付仕東主張應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本案給付責任,稱第一次一審判決未讓晨翔公司承擔責任,因當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沒有通過生效,上訴人認為已經有九達公司和王剛承擔了責任,沒有發現晨翔公司未經合法程序沒有經過公開發包將工程承包給九達公司和王剛,認為當時是王剛借用九達公司資質,所以沒有上訴,案件發回重審后發現晨翔公司辯稱已經全部給付工程款不是事實,全是借支款,且九達公司并未授權王剛代領工程款,而且晨翔公司自述實際欠付工程款1360275元;上訴人認為付仕東承包的是勞務,也應是實際施工人的范圍。
晨翔公司陳述,一直認為是與九達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代理人是王剛,提交了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后來知道鑒定結果后才知道章是王剛偽造,但工程一直是王剛在做,按照行業要求,工程材料送檢都是王剛持有九達公司公章辦理,晨翔公司只跟王剛有過聯系,與九達公司其他人員沒有任何聯系;工程款全部支付給王剛,至今未開具過發票,目前未付的136萬余元不足以支付17%稅率的稅款。關于訂立施工合同時是否審查并持有九達公司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相關證照,晨翔公司庭后補充提交證據:提交九達公司(河北九達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案涉項目主要人員(包括項目經理、項目總工、土建工程師、水暖工程師、電氣工程師、質檢工程師、財務人員、安全員、測量員、實驗員、資料員)的資格證書、身份證等資料的復印件;提交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的九達公司的股東及監事有上述部分人員;晨翔公司稱以上材料的來源是王剛持上述材料與晨翔公司進行項目談判,上述材料加蓋了“河北九達建工集團工程技術章”,王剛稱得到了九達公司的授權,晨翔公司據此有理由相信王剛是代表九達公司來談判該項目的。付仕東認可晨翔公司的證據,認為晨翔公司提供的證據結合王剛的錄音及歷次當庭陳述,說明九達集團公司系本案適格被告,涉案工程系王剛借用九達公司資質,上述證據眾多且顯示系九達公司關鍵人員,證據鏈條已經形成高度蓋然性,結合建設工程驗收必然要使用承建公司手續,必然有承建公司開具發票方能完成整個工程結算驗收,故能夠認定九達公司系本案承包方及出借資質方。九達公司質證稱,晨翔公司因公司管理不善及認為證據與本案無關導致逾期舉證,不利后果應由晨翔公司自行承擔;晨翔公司稱該部分證據是由王剛本人在談判階段提供,并非是在合同簽訂時所使用,該部分證據中相關人員與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相關條款不能形成一一對應(施工補充協議中人員、價款、簽訂日期均空白,系無效合同);證據所蓋紅色印章為“河北九達建工集團工程技術章”,該章主體并不能指認是被上訴人九達公司,如果簽訂合同肯定使用公章,工程技術章并非公章,因該技術章產生一次民事糾紛,九達公司勝訴之后該案原告以此公章向阜平縣公安局報案,2018年11月22日公安局以王剛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為由立案,再次證明該章指認的主體與九達公司無關,也不是九達公司向晨翔公司提供;王剛自始并未向晨翔公司提供由九達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并非九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不享有九達公司的代表權和代理權,晨翔公司對于不具有任何權限的個人提交的并非公司公章蓋章的材料予以認可,且認定其是公司的代表人,未盡到基本的核查審查義務,具有嚴重過錯;原二審庭審筆錄第6頁,晨翔公司描述了簽約過程,“王剛拿著合同到我公司,合同上有法人簽字,”由此晨翔公司認可的是王剛代表九達公司簽約,但王剛自合同談判、簽約、施工履行、結算整個過程從未向晨翔公司出示授權文件,王剛在簽約時無代理權和代表權,所以晨翔公司簽訂的施工補充協議無效。
上訴人付仕東陳述,其承包勞務時并未向王剛要求審核九達公司執照、王剛的授權等相關手續,因工程施工現場有承包方標識牌,上面顯示是“九達”公司,上訴人認為王剛是代表九達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工地上發包方人員也說是九達公司承包,建筑行業開具發票必須有公司開具,王剛個人不能出具發票,所以上訴人認為是九達公司發包的勞務。九達公司認為上訴人與王剛簽的合同中是九達建筑公司,上訴人認為的“九達”不是被上訴人九達公司;晨翔公司依據合同中代理人位置王剛的簽字認可王剛對九達公司的代表權,是否就此認定王剛代理九達公司支取涉案工程款,如果晨翔公司認可九達公司是該案承包人,要求晨翔公司向九達公司支付全額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維持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31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王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付仕東工程款人民幣1075558元”;
二、撤銷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3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河北九達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四、駁回付仕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44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480元,均由王剛負擔,河北九達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霍麗芳
審判員龐茜
審判員于紀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露
書記員齊亞卿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