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廣東廣晟南方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晟南方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趙虹兆、趙士青、史建華以及一審第三人韓吉英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20民終744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廣東廣晟南方建設有限公司、趙虹兆所有權確認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民申5356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廣晟南方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裁定以廣晟南方公司并非涉案房產的權屬人,不屬于涉案房產權屬法律關系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因案涉房屋的50%份額登記在趙虹兆名下時,其并未成年,無獨立經濟來源,故該產權登記情況并非真實的產權狀況,導致廣晟南方公司的債權無法有效實現。因此,廣晟南方公司屬于該法條中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是提起本案所有權確認之訴的適格主體。2.現有生效判例,支持債權人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2019)桂民申1375號民事裁定認為如果債務人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損害了債權人權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確認房產歸實際出資人所有。(二)案涉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史建華、趙士青應當為房屋所有權人。雖然案涉房屋登記在史建華、趙虹兆名下,趙虹兆在形式上享有房屋1/2產權份額,但其在取得該房屋份額時尚未成年,該房屋并非其個人勞動所得或因繼承、獎勵、他人贈與、報酬、收益等合法來源取得,且案涉房屋大部分購房款付款方式為銀行按揭貸款,趙虹兆購房時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按揭貸款應當是由史建華、趙士青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償還,故案涉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出資人和實際所有權人應當為史建華、趙士青。綜上,請求:1.撤銷原審裁定,改判確認史建華、趙虹兆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區×××房屋[土地證號:×××;房產證號:×××]屬于史建華、趙士青共同所有;2.本案訴訟費用由趙士青、史建華、趙虹兆承擔。
趙士青、史建華提交書面意見(趙虹兆未簽名)稱: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廣晟南方公司的再審申請。首先,廣晟南方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當事人,其并非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人,也不屬于與案涉房產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無權就案涉房屋所有權確認提起訴訟。其次,趙士青、史建華、趙虹兆、韓吉英對案涉房產的歸屬不存在任何爭議,案涉房產不存在權屬糾紛。最后,案涉房產的實際出資人為趙永華和韓吉英,系其對趙虹兆的贈與,因辦理按揭貸款才增加史建華的名字,該贈與是合法、有效、不可撤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9條的規定,趙士青不是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人
判決結果
指令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合議庭
審判長史尊奎
審判員邵靜紅
審判員鄒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鄭奕芬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