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廣東廣晟南方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長沙市雨花區海睿建材經營部(以下簡稱海睿經營部)、毛美良及二審被上訴人曾命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終112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廣東廣晟南方建設有限公司、長沙市雨花區海睿建材經營部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民申2778號
判決日期:2020-11-13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廣晟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海睿經營部、毛美良簽訂《木方、模板供銷合同》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條件,本案不應當適用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1.曾命軍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未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曾命軍持申請人長沙分公司虛假印章與海睿經營部、毛美良簽訂《木方、模板供銷合同》的時間發生在2015年9月16日,早于道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時間即2017年6月7日。原審法院錯誤認定簽訂《木方、模板供銷合同》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登記的施工單位為申請人,不考慮《木方、模板供銷合同》的締結時間和海睿經營部、毛美良獲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時間,僅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登記的施工單位系申請人為由,認定曾命軍的無權代理行為具有代理權的表象不符合法律規定。2.海睿經營部、毛美良主觀上并非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曾命軍并非申請人或申請人長沙分公司的員工、管理人員或股東,在簽訂《木方、模板供銷合同》時,曾命軍除持有申請人長沙分公司的假印章之外,曾命軍并未向海睿經營部、毛美良提供任何關于身份證明的材料,海睿經營部、毛美良在簽訂《木方、模板供銷合同》時對曾命軍的身份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二)曾命軍所持的申請人長沙分公司的印章系假章,是其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得來,本案是因曾命軍的違法犯罪行為引起的糾紛,曾命軍應當對所欠貨款負責。申請人在本案一審過程中均多次提及并要求公章鑒定,但一審法院在有明顯證據證明曾命軍所持印章為假章的情況之下,未接受申請人的鑒定申請,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三)申請人并非《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所涉工程的實際施工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申報材料均系偽造,申請人并未使用海睿經營部、毛美良所提供的貨物,《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登記信息錯誤,申請人已向道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申請撤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系因第三人使用申請人長沙分公司虛假印章引起的糾紛,原審法院判決申請人承擔貨款責任實屬對申請人極大的不公平,請求依法再審。
毛美良辯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一、指令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鵬
審判員劉前進
審判員歐陽卓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睿茜
判決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