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東廣晟南方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南方公司)訴被上訴人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道縣建設局)、第三人道縣龍威盛科技有限公司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一案,不服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2020)湘1102行初116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廣東廣晟南方建設有限公司訴被上訴人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撤銷行政許可一案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湘11行終212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查明,2017年6月7日,被告根據第三人的申請,為第三人核發編號為431124201706072401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該《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建設單位:道縣龍威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名稱:道縣龍威盛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單位:廣東廣晟南方建設公司等信息。2019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遞交《撤銷行政許可申請書》,以他人冒用原告名義,作為施工單位承攬了“道縣龍威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項目”,被告核發編號為431124201706072401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所依據的原告長沙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項目負責人簽名及身份證、項目技術負責人的簽字及身份證等資料系偽造為由,要求被告撤銷編號為431124201706072401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被告于2019年9月10日對原告的申請立案調查后,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在被告三樓會議室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了原告及第三人的陳述意見。2019年12月8日,被告作出道住建撤決[2019]第01號不予撤銷行政許可決定,認為第三人申請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時提供的資料齊全,被告基于形式審查發放案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無不當,決定駁回原告撤銷編號為431124201706072401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原告收到該決定書后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一、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道住建撤決[2019]第01號不予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二、判令被告對原告申請撤銷編號為4311242017060702401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行為重新作出決定;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廣東廣晟南方建設公司現更名為廣東廣晟南方建設有限公司。
原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重復處理行為沒有改變原行政行為確定的法律關系,沒有對當事人已有的權利義務關系帶來新的影響。行政機關以已經存在相關的行政行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撤銷為理由,明示或者默示拒絕當事人的申請,屬于重復處理行為。本案中,原告認為被告核發編號為431124201706072401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所依據的資料不真實,申請被告撤銷該《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請后,經調查后作出被訴不予撤銷行政許可決定,駁回原告要求撤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申請。被訴行政決定系被告駁回原告對原生效行政許可行為申訴的行政決定,屬于重復處理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綜上,被告作出的道住建撤決[2019]第01號不予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系駁回原告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廣東廣晟南方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
廣東南方公司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稱:一、上訴人申請撤銷新的行政行為不屬于重復處理行為。1、被上訴人所做的兩個行政行為相對人主體不一致。2、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出現特定的情形,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申請撤銷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上訴人已經向被上訴人舉證證明他人偽造相關材料申請行政許可,該行政許可明顯基于錯誤的申請材料作出的,被上訴人應當予以撤銷。3、被上訴人已經重開行政程序并作了行政實質審查。二、行政程序重開后且經被上訴人實際審查后作出的新的行政決定是具有可訴性的,同時被上訴人在行政決定書中明確載明上訴人不服行政決定,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復議或訴訟。三、上訴人提供了大量司法案例,體現出目前行政程序重開的審判思路,明確了重開的條件并賦予當事人司法救濟的權利。四、本案的行政許可是明顯基于錯誤的申請作出的,被上訴人聲稱已對行政許可的過程做了形式審查,但其在審查過程中并未注意到申請主體與蓋章落款主體不一致等明顯不合理的情形,現被上訴人拒絕撤銷行政許可,若法院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就沒有其他任何途徑申請救濟。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道縣建設局辯稱,1、被訴的行政決定系不予撤銷行政許可,沒有改變原有行政法律關系,沒有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屬于重復處理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受案范圍。2、行政程序重開應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即行政行為根據的事實和狀態發生變化,在本案中沒有出現新的變化,上訴人提出申訴之后未提供新的證據,所謂調取的材料均來自于第三人頒發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檔案資料。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予以維持。
道縣龍威盛科技有限公司陳述,1、在程序上,上訴人所訴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受案范圍。2、實體上,許可證所依據的材料真實完整,核發的程序合法。3、上訴人申請撤銷行政許可目的不是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而是通過撤銷行政許可頒發的建筑施工許可證來逃避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曾輝
審判員屈中亞
審判員陳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于汾平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