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凝神公司)與被告河南亞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頡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鄭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河南亞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0183民初6021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凝神公司訴稱,2012年、2013年被告為承建楊家門和諧新村項目部工程及新密市超化鎮河西村1#、2#、3#、4#樓工程,與原告簽訂了《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商品砼,被告按約定支付商品砼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月向被告供應商品砼,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商砼款3789804元未支付,為此形成糾紛,原告訴至本院。
被告亞頡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提交的兩份《商品砼供需合同》中均不是亞頡公司加蓋的印章,亞頡公司與原告也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因此不應按照合同糾紛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進行管轄,請求移送至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河南亞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勝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申藝鳴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