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南亞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頡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鄭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凝神公司)、邢有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60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獨任審理方式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亞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鄭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民終2150號
判決日期:2021-03-18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河南亞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上訴人對邢有才給付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且與事實認定前后矛盾;原審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邢有才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的單方履行行為不具有涉他性;原審原告對上訴人的起訴非善意之訴。故請求二審依法糾正。
鄭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邢有才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鄭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欠原告商品砼款3789804元,并支付逾期履行期間違約金;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1年至2013年,邢有才為了承攬新密楊家門和諧新村及新密市超化鎮河西村項目,與亞頡公司口頭達成掛靠協議,后亞頡公司分別與新密市來集鎮楊家門村民委員會及新密市超化鎮河西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建設工程協議書。2、邢有才以亞頡公司楊家門和諧新村項目部的名義與凝神公司簽訂《商品砼供需合同》,約定由凝神公司供應楊家門和諧新村項目所使用的商品砼。凝神公司與邢有才分別于2011年12月19日、2012年1月14日、2012年3月27日、2012年5月28日、2012年10月1日就該項目的商品砼款進行結算,《結算表》顯示邢有才累計欠款2174340元。就該項目原告自認被告曾分九次向原告付款43萬元,剩余欠款金額為1744340元。3、2012年7月20日,邢有才以亞頡公司鄭州陽光紫東苑住宅小區(即新密市超化鎮河西村項目)項目部的名義與凝神公司簽訂《商品砼供需合同》,約定由凝神公司供應新密市超華鎮河西村1#、2#、3#、4#樓工程所使用的商品砼,凝神公司與邢有才分別于2012年10月5日、2012年10月28日、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31日就該項目的商品砼款進行結算,《結算表》顯示邢有才累計欠款2610736元。2013年3月15日,凝神公司向邢有才發出催款通知函中,明確亞頡公司(超化鎮河西村1/2/3/4號樓)工程主體已完工,尚欠2648423元,邢有才對此確認簽字。2014年6月11日,原告確認邢有才以藍磚沖抵商品砼欠款10萬元;2019年10月17日,原告確認邢有才以鉤機沖抵商品砼欠款50萬元;剩余欠款為2048423元。綜上,兩份《商品砼供需合同》中邢有才累計欠款為3792763元。4、2018年2月12日,新密市來集鎮楊家門村民委員會支付亞頡公司1326712.64元,2020年1月21日,新密市來集鎮楊家門村民委員會支付亞頡公司150萬元,2020年9月15日,新密市來集鎮楊家門村民委員會支付亞頡公司340萬元,2020年9月17日,新密市來集鎮楊家門村民委員會支付亞頡公司10萬元。綜上,亞頡公司共收取新密市來集鎮楊家門項目工程款6326712.64元。另查明,張盈召原系亞頡公司法定代表人,現在系亞頡公司員工。慎廣東、邢瑞洲、朱應東均系新密楊家門和諧新村及新密市超化鎮河西村項目工地的施工管理人員。
一審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主張被告償還欠原告商品砼款3789804元的訴訟請求,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因兩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引起的糾紛能否合并審理;2、被告亞頡公司及被告邢有才的責任認定問題;3、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關于因兩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引起的糾紛能否合并審理的問題。兩份《商品砼供需合同》簽訂主體相同,買賣標的物相同,且雙方當事人對下欠貨款數額均進行了結算確認,將該兩份《商品砼供需合同》引起的糾紛合并審理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并不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問題。故,本院決定合并審理。關于被告亞頡公司及被告邢有才的責任認定問題。凝神公司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其在與他人通過合同設立民事權利義務時,對于簽訂合同的主體、實際經辦人的身份、權限等負有謹慎的審查義務。本案中,邢有才與凝神公司簽訂《商品砼供需合同》中需方加蓋的印章為亞頡公司項目部印章,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項目部印章僅能在工程項目內部使用,用于圖紙會審、申請付款、工程簽證、移送施工資料等環節,不能對外簽訂合同。亞頡公司對邢有才的行為不予認可,也未予以追認,故邢有才以亞頡公司名義與凝神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凝神公司雖主張邢有才與其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但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凝神公司在簽訂《商品砼供需合同》過程中,曾就邢有才能夠代表亞頡公司簽訂合同的身份進行審查確認,或要求邢有才出示過介紹信、授權委托書、亞頡公司印章、職務任命書等使他人相信邢有才有亞頡公司代理權的事實,凝神公司在簽訂《商品砼供需合同》過程中未就相對方是否確為亞頡公司盡到合理注意、善意審查義務。故,本院認定邢有才為案涉商品砼的實際購買人,其與凝神公司簽訂的《商品砼供需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在凝神公司按合同約定供應了商品砼后,邢有才理應按約支付貨款。而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邢有才尚欠原告凝神公司商品砼款3792763元,但原告主張被告支付3789804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該兩份《商品砼供需合同》第八條爭議及違約條款第2款約定:“違約責任按照砼貨款5%每日計取賠償經濟損失”的違約金過高。故,本院僅能依法支持以本金3789804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實際還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10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的違約金。對于亞頡公司的責任認定問題。亞頡公司辯稱,其與新密市來集鎮楊家門村民委員會及新密市超化鎮河西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建設工程協議書并未實際履行,但根據本院調取的亞頡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新密市來集鎮政府財政所的取款記錄及取款依據等相關材料可以證明河南亞頡公司承建了來集鎮楊家門村安置小區(和諧新村5-10號樓),并就該工程欠款達成還款協議,張盈召代表亞頡公司在該還款協議簽字確認,且實際收取了新密市來集鎮楊家門項目工程款6326712.64元。邢有才作為該案涉及項目的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商品砼供需合同》,相關商品砼也用于其實際施工的工程項目,亞頡公司作為該項目的被掛靠人,應對就其收取6326712.64元工程款范圍內對邢有才所欠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關于凝神公司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本案中,截止2019年10月17日,被告邢有才仍以鉤機沖抵欠款50萬元,且訴訟時效期間也未超過二十年的期限,故被告邢有才關于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邢有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貨款3789804元,并支付違約金(以本金3789804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實際還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10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二、被告河南亞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6326712.64元范圍內對被告邢有才給付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鄭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8559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3559元,由被告邢有才、河南亞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提交了新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087元,由上訴人河南亞頡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周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袁玉梅
判決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