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襄城縣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與鄧忠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5民初85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
襄城縣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鄧忠想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025執1208-1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襄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1、本院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線下查詢被執行人,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襄城縣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申請執行人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志堅
審判員朱德恩
審判員王曉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蘇鵬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