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城縣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龍公司”)與被告許昌泰興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興公司”)、被告張宏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龍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冬梅、被告泰興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剛偉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宏偉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襄城縣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許昌泰興建筑有限公司、張宏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025民初2368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當事人訴辯爭議
華龍公司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二被告向華龍公司連帶償還貨款825200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176386.5元。(該損失是2017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之間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計算標準計算的;2020年8月1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損失仍按此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泰興公司辯稱:1、本案欠款為泰興公司為承建哈佛項目工程所欠,張宏偉是泰興公司的項目經理,張宏偉在本案欠條上簽名系代表泰興公司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應對本案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泰興公司已支付3萬元,至華龍公司起訴時泰興公司實際欠付貨款數額為795200元。3、華龍公司主張176386.5元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當得到支持。若如華龍公司主張利息的話,應從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4、本案欠款并非泰興公司惡意拖欠,泰興公司也是受害者,根本原因在于工程開發方襄城縣銘軒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支付泰興公司工程款引起的。
張宏偉缺席未答辯。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實:
2016年4月11日,泰興公司出具許泰建字[2016]69號項目經理任命書一份,載明:“經公司研究決定:為保證工程項目順利完工,現任命張宏偉為襄城縣哈佛家園10#、15#樓工程項目經理,負責該工程全面事物(務)及處理該工程有關事宜工作。特此任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泰興公司在文件上加蓋有公章。
2017年8月12日,張宏偉為華龍公司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華龍商混款捌拾貳萬捌仟貳佰元整。其中在一次打灰過程中,因你站未能及時發灰導致人工誤工賠償叁仟元。下欠:捌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整(825200)許昌泰興建筑有限公司張宏偉2017.8.12日。”
2017年8月26日,華龍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載明:“許昌泰興建筑有限公司(哈佛家園)欠襄城縣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825200元(捌拾貳萬伍仟貳佰元),現有王洪偉全權負責追回欠款。身份證號:410426197009015537王洪偉特此證明襄城縣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2017.08.26日。”華龍公司在證明上蓋有公章。
庭審中,泰興公司自認張宏偉是泰興公司的項目經理,且欠條出具后,泰興公司已經支付30000元,剩余795200元未支付。華龍公司在起訴狀中自認,泰興公司于2018年12月、2019年年初支付貨款共計3萬元,剩余795200元尚未支付。
華龍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時間內,未提交具體的利息計算方式。
本院判決理由和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許昌泰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襄城縣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7952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辦法:以795200為本金,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計算利息。
駁回原告襄城縣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14元,減半收取6907元,由原告襄城縣華龍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107元,由被告許昌泰興建筑有限公司負擔6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中規定的期間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
合議庭
審判員安靜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侯又可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