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州華順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順公司)與被告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盛公司)、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分公司(環盛園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撤回對黃金保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原告華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建磊,被告環盛公司、環盛園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元元、被告環盛園區公司負責人黃金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華順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508民初5292號
判決日期:2021-04-16
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華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貨款539120.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7年9月2日期,以539120.12元為基數,按每日88.62元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經營電線電纜業務,2014年10月26日,原告與被告環盛蘇州公司簽訂電纜進貨協議書一份,被告環盛蘇州公司所購電線電纜用于其在“蘇州港龍城市商業廣場(消防工程)項目”。雙方口頭約定,采用無錫江南電纜有限公司產品,原告根據環盛蘇州公司負責人黃金保電話通知按需供貨,原告送貨到被告項目工地,驗收合格即時清結。合同簽訂后,原告自2014年6月17日-12月5日期間送貨13筆,貨款總額為1978012.26元;2014年10月10日至28日送貨(分支電纜)共計141107.86元,合計2119120.12元,被告已付158萬元,尚欠539120.12元。2017年9月1日,黃金寶在原告草擬的欠條(結算明細)中簽名,書寫“詳細以對賬單為準”,但之后始終未做進一步核對和確認。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環盛公司辯稱,原告與我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不應該承擔面合同的義務。
被告環盛園區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供貨金額與事實不符。原告按電纜進貨協議書約定金額供貨為1636321.73元,分支電纜供貨為141107.86元,我方已支付158萬元,尚欠貨款應為20萬元左右,具體確認金額為229118元。原告提供的欠條中黃金寶沒有確定具體結算金額。原告提供的送貨單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記不清簽收人員身份,送貨單簽收人中除了王陳聰是我方工地收料員、程建川系工地帶隊人員,其他人員均不清楚身份,我方留存的送貨單已遺失。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電纜進貨協議書(含電纜線統計)1份、結算明細1份、送貨通知單(送貨單)13份、銀行承兌匯票及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1組等證據;被告提供了本院(2020)蘇0508民初1376號民事判決書1份。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被告環盛園區公司系被告環盛公司設立的下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負責人黃金保。
2、2014年10月26日,就原告供應電線電纜事宜,原告華順公司(乙方)與被告環盛園區公司(甲方)與簽訂一份電纜進貨協議書,雙方約定:供貨數量、價格按附表(電纜線統計)執行;付款方式為10月27日付20萬元、11月25日前付30萬元、春節前付至總價85%。黃金保在甲方處簽名蓋章,何小華在乙方處簽名蓋章。在協議書后所附的電纜線統計中載明了電纜的線號規格、數額、單價及總價,合計金額為1636339.732元。
3、2017年9月1日,何小華書寫一份結算明細,該明細載明:黃金保欠何小華港龍電線電纜共計1878011元,分支電纜141107元,共計2019118元,2014.10.27付20萬現金,2014.11.28付30萬承兌,2014.12.3付20萬承兌,2015.2.15付60萬承兌,2015.8.27付8萬現金打農行卡,2016.2.6付20萬打工商銀行,合計付款158萬元,結欠439118元。黃金保在“結欠439118元”后添加“-21萬2”,又將“-21萬2”用筆劃掉,在下方書寫“詳細以對賬單為準”并簽名。
4、在本院(2020)蘇0508民初1376號華順公司訴黃金保買賣合同一案張中,就結算明細的形成過程,原告華順公司陳述:2017年9月1日供貨結束后,我讓黃金保過來賬對,把賬結一下,我說寫張欠條,他說不用寫,有送貨單,減掉已付的金額就可以了,真實的意思不是減21萬,本來想寫總貨款211多萬,因為寫錯,所以劃掉,當時何小華寫439118元后就跟黃金保說中間少寫了10萬,有送貨單和你付的貨款,少寫的10萬你清楚就好,“詳細以對賬單為準”指具體以雙方的送貨單為準。黃金保陳述,除了這個對賬單外沒有別的對賬單。當時被告在清單上寫扣減21萬,是由于何小華在起初承諾總價款優惠6%,加上部分的電纜質量有問題,所以被告認為應扣減21萬,但何小華不同意扣減21萬,只同意扣減10萬元,所以雙方未能達成具體的扣減金額,“詳細以對賬單為準”表達的真正意思是對439118元不完全認可。本案中,黃金保陳述“詳細以對賬單為準”中的對賬單即指合同附件“電纜線統計”。
5、原告的供貨情況:根據原告提供的13份送貨單記載,送貨日期發生于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12月5日期間,送貨單中詳細填寫了電纜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累計金額為1978012.26元。收貨單位一欄大部分書寫為“港龍(黃金保)”、少數書寫為“港龍(王老板)或“王老板”,簽收人中有“黃金寶”、“王陳聰”、“程建川”、“肖友某”“吳漢某”。關于分支電纜部分,原告共計送貨141107.86元,對分支電纜部分送貨金額被告沒有異議。
6、被告環盛園區公司的付款情況:原、被告確認,被告被告環盛園區公司共計支付貨款158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華順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貨款539120.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539120.12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分公司資產不足以支付上述債務部分,由被告江蘇環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還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91元,減半收取5046元,財產保全費3770元,由兩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員王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衡敏
判決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