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航明因與被上訴人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村民委員會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平遙縣人民法院(2019)晉0728民初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航明、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7民終1857號
判決日期:2020-03-27
法院: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李航明上訴請求:一、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山西省平遙縣人民法院(2019)晉0728民初323號民事判決書。二、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撤銷平遙縣人民法院(2019)晉0728執異3號執行裁定,準許執行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銀行帳戶存款167600元。三、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原審法院未查明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銀行帳戶內存款167600元是否屬于我國法律所規定的??顚S庙棧竭b縣人民法院(2015)平執字第683號裁定書執行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銀行帳戶內存款167600元,是否違法。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判決時,認為娃留村委會銀行帳戶內存款167600元,系平遙縣財政局依據中共平遙縣組織部等八部局作出的文件及平遙縣發展和改革局所做出和批復而拔付的用于支付被上訴人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修建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村級活動場所的工程價款,因上訴縣有關部局在做出文件時明確了該工程價款用途為村級活動場所建設經費,且明確紀檢部門負責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顚S?但對確認此筆資金為專款專用未提出相應的法律依據,上訴人認為平遙縣有關部局無權決定何種資金為??顚S觅Y金,??顚S觅Y金應由法定的部門,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并且存入??顚S脦簦簧显V人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此筆資金屬于是禁止法院強制執行的款項。且法院判決也并未明確是依據哪部法律認定此筆資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上訴人認為平遙縣部局的文件并不屬法律法規,也不屬于規章,不能作為法律裁判的法律依據。綜上所說,原審法院未查明訴爭之資金是否為法律規定的??顚S觅Y金,原審法院也未能在判決時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說明此筆資金為何不能強制執行。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并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航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撤銷平遙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8執異3號執行裁定,準許執行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銀行賬戶存款1676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5日,中共平遙縣委組織部、平遙縣發展和改革局、平遙縣民政局、平遙縣財政局、平遙縣國土資源局、平遙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平遙縣城鄉規劃局、平遙縣扶貧開發中心聯合作出平組法[2016]19號關于加強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的實施方案,方案規定: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市委文件要求,切實解決我縣一些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危舊狹小以及無活動場所的問題,實現全縣行政村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全覆蓋;資金來源:場所建設資金采取“三個一點”的辦法解決,即縣、鄉統籌可用資金投入一點,包村幫扶單位籌措資金支持一點,村集體自籌一點的辦法加以解決村級活動場所建設所需經費;強化部門職責:財政部門負責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紀檢部門負責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顚S玫葍热?。2016年8月31日,平遙縣發展和改革局作出平發改審[2016]27號關于娃留村村級活動場所項目立項申請的批復,規定:項目名稱:娃留村村級活動場所項目;建設地址:南政鄉娃留村;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新建二層磚混結構辦公、活動用房及室內裝飾等附屬,總建筑面積190平方米;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總投資28.2萬元,資金來源為財政撥付及自籌等內容。2016年10月2日,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作為招標人、平遙昌昇建筑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對南政鄉娃留村村級活動中心建設項目進行了投標,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中標,成為該項目建設的中標人,中標價格為280252.27元。此后,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即為南政鄉娃留村墊資修建了村級活動辦公樓。2017年1月24日,平遙縣財政局作出平財預字[2017]15號平遙縣財政局關于預分配2017項目資金的通知,確定李家橋村、娃留村、道備村村級活動場所新建及改擴建項目資金分配為51.728萬元,要求接文后,加強資金監管,確保??顚S?。2017年4月,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施工完畢,第三人南政鄉娃留村委于當年4月27日支付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工程款127252元。對尚余的工程款當時未予支付。2015年間,李航明以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為被告向平遙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支付該道路硬化工程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平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支付李航明工程款1986157元及利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平遙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以(2015)平執字第68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了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在農商銀行存款2693078元。2017年9月18日,平遙縣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將欠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修建娃留村村級活動場所的工程款15.3萬元及設計費0.38萬元、招標費0.48萬元、檢測監理費0.6萬元,共計16.76萬元匯付到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在農商銀行賬戶內(即平遙縣人民法院凍結的賬戶)。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平遙縣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平遙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晉0728執異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中止對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銀行賬戶上167600元村級活動場所專項資金的執行。李航明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訟爭焦點為:李航明所訴要求撤銷本院(2018)晉0728執異3號裁定并執行(2015)平執字第683號裁定(即執行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銀行賬戶內存款167600元)是否應依法支持。本案中,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平遙縣人民法院所凍結的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在農商銀行賬戶內存款167600元,系平遙縣財政局依據中共平遙縣委組織部等八部局作出的文件及平遙縣發展和改革局所作出的批復而撥付的用于支付平遙縣新光亮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修建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村級活動場所的工程價款。因上述縣有關部局在作出文件時明確了該工程價款用途為村級活動場所建設經費,且明確紀檢部門負責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依法該款項不是第三人的自我資金或收益,不屬第三人的自我財產或資產,不在其他案件的被執行資產范圍內。故李航明起訴要求執行該款項,平遙縣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李航明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52元,由原告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平遙縣人民法院(2019)晉0728民初323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執行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銀行賬戶存款1676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365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652元,由平遙縣南政鄉娃留村民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寇永俊
審判員王雪
審判員侯建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晶
判決日期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