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撫松縣榮元采石有限公司訴被告拓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撫松縣榮元采石有限公司與拓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802民初2182號
判決日期:2020-11-13
法院: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石料款299823.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判令被告負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28日,原、被告簽訂了石料采購合同,合同總價款為2890000.00元。后被告增加了采購量,原告共為被告供貨價值5861688.26元,并為被告開具了發(fā)票。截至目前,被告尚欠299820.00元貨款拒不給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的5861688.26元沒有依據(jù),被告只收到了5561868.26元的發(fā)票,并且按照該發(fā)票及收到的砂石全部支付貨款,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由上本案確認如下本案事實:2018年6月28日,原告與吉林省華一公路建設集團白城宏達路橋有限公司簽訂了石料采購合同,合同總價款為28900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為吉林省華一公路建設集團白城宏達路橋有限公司供貨,供貨期間,吉林省華一公路建設集團白城宏達路橋有限公司增加了采購量,供貨結束后,經雙方對賬后原告共為吉林省華一公路建設集團白城宏達路橋有限公司出具了5861688.26元的發(fā)票(60張)。吉林省華一公路建設集團白城宏達路橋有限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料款5561868.26元(57張發(fā)票)。吉林省華一公路建設集團白城宏達路橋有限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時間為2018年9月26日。另查明,2019年10月23日,吉林省華一公路建設集團白城宏達路橋有限公司更名為拓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拓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撫松縣榮元采石有限公司貨款29982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以299820.00元為計息基數(shù))。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99.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本判決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劉凱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賀
判決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