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拓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吉林省農投集團白城牧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拓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吉林省農投集團白城牧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802民初5027號
判決日期:2020-08-18
法院: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拓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吉林省農投集團白城牧場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537398.76元。事實與理由:吉林省華一公路建設集團白城宏達路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變更為拓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告申請對洮北區2019年農村公路項目建設項目(通屯硬化路)六標段施工,2019年5月21日,原告收到中標通知書,被確認為中標人。原告為該項目進行積極準備,并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被告明知不準施工,并立即撤離該施工現場,該工程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包括投標相關損失79750.00元,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96135.00元,賠償搬家、大型設備進場及設立攪拌站各項費用202510.00元,設立水源產生的費用77140.00元。路基鋪設費(含人材機)301138.76元,賠償橋涵原材料成本103950.00元、賠償原告預期利潤工程造價380675.00元(吉林省公路概算定額說明按7.42%記取)賠償原告支付人工工資281100.00元、管理人員工資60000.00元,賠償混凝土罐車、鏟車、反鏟挖掘機租賃費共計683000.00元、賠償水泥采購違約金272000.00元,共計2537398.76元,經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請求被告立即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2537398.76元,請法院保護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拓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35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曉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正龍
判決日期
2020-08-18